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_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24: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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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工作,加强数据的分析应用,实现税收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达到“信息管税”的目的,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所称的税收征管数据是指:全疆统一使用的税收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网上申报系统、车购税管理系统、综合数据应用平台以及其他各类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应用软件采集、加工所生成的数据。

第三条 数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维护、数据管理,以及数据安全等。

第四条 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实行分层级的数据管理模式,即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加强对数据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数据管理职责,层层落实管理要求和责任。

(二)过程控制。建立数据从报送、采集、审核到处理、应用、维护全过程的控制规范,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应用效果。

(三)保障安全。建立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定期备份等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工作。

(四)数据共享。简并涉税资料,整合应用系统,做到入口唯一,实现数据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明确各部门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州局征管科负责制订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牵头、汇总相关业务科室的关于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做好各类征管数据的检查、校验、推广应用及分析工作,并贯彻落实质量考核工作。

州局征管科、收入核算科、货物与劳务科、所得税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法规科、稽查局、信息中心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种征管数据质量的经常性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管理业务的特点,提出数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配合做好质量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简化、归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七条 数据采集是指国税机关对各种来源途径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录入(导入)应用系统的工作。

第八条 数据采集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和规范的原则。

(一)及时。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

(二)完整。数据采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应表、证、单、书采集的要求进行,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机外操作和循环。

(三)真实。应依据原始资料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征收管理实际,数据之间逻辑相符,不得随意编造。

(四)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第九条 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手工采集、数据电文导入和光学字符识别(OCR)、图形扫描等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为保障数据采集的质量,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录入。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的基本步骤包括数据的接收、审核、录入(导入)。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及时受理、接收、采集和审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相关纸质资料或数据电文。

(一)纳税人以纸质资料形式报送时,受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在原始资料上签章或出具相应的文书。

(二)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报送的,应确定纳税人的报送要求及标准,并确定纸质资料的报送期限。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采集时,应要求纳税人在采集的原始资料上签章确认。

(四)各级国税机关内部传递纸质资料或数据电文时,应记录收发的内容、时间和人员,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 对审核无误的纸质资料及数据电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导入)并存储到应用系统中。

第十四条 各业务处理环节操作人员,在数据录入时应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遵循不产生、不接受、不传递失真数据的原则,严把数据采集关,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对已存储到应用系统的数据应进行校验,发现问题数据时,必须及时予以确认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采集数据的质量,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业务和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是指对各类征管应用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数据计算、数据传输、数据存取的过程。

第十八条 凡按规定应当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处理的征管业务,必须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处理,不得进行系统外操作。

第十九条 业务操作人员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征管业务,应严格按照统一的征管业务规程和操作标准,正确处理相关业务,具体要求是:

(一)真实性。进入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必须有依据,依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及时性。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加工、维护、传递、处理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三)准确性。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征管业务(包括审核、审批意见,调查意见,批准意见等)必须准确,并及时发送下一个税收业务处理环节。下一环节的业务操作人员对上一环节发送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业务处理时,应当对征管信息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处理信息,有权拒绝接受,退还上一环节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

(四)一致性。数据进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各管理信息系统间进行流转,其数据的属性、口径、逻辑关系必须保持一致。

(五)合法性。税收业务处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严肃性。凡税收业务的处理已经经过操作确认,并且其数据已经进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不得输入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信息。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二十条 数据应用是指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信息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有效指导各项征管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资源,深化数据应用,充分应用数据分析的成果来预测趋势,有效指导税收执法,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同时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数据应用的任务:

(一)分析征管现状,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征管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模型,掌握税源分布状况,监控税源动态,预测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趋势。

(三)及时监控执法过程,跟踪执法结果,检查执法质量。

(四)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全面考核和监控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三条 数据维护是对各类征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纠正、清理、补充和完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规范数据维护行为,确定数据维护程序,明确数据维护权限和职责,不得擅自添加、修改或删除数据。

第二十五条 发现错误数据和垃圾数据,应按照数据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修正和清理。问题数据能够通过应用系统处理的,由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通过运行维护平台向上级提交。

第二十六条 因应用系统原因影响数据采集质量及效率,需要修改、优化应用系统功能,以及需要补充采集的数据以满足应用需要的,应通过运行维护平台向上级提交。第二十七条 数据维护应采取定期自查,不定期抽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数据监控等形式,做到多方面的查缺补漏,发现问题,全面提高数据维护质量。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数据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建立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应用到数据维护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州局各业务部门之间、州局与基层局之间和各县、市局与分局(科所)之间的数据质量的三级联动机制,相互协调,形成合力,联动管理。

第三十条 基层国税机关要明确数据质量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落实数据质量管理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各种管理要求能够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审计制度。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数据质量审计制度。要充分发挥分发数据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明确数据审计职责,数据审计规则、频度、方法和范围,以及数据审计结果修改与反馈机制。

(二)数据审计应采取机器自动审计与人工抽样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机器自动审计。即,数据综合管理部门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综合数据应用平台、运行维护平台等软件,按日对当日发生的各类数据进行逐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至相关岗位,及时纠正。

人工抽样审计。即,数据综合管理部门对当期发生的数据进行抽样审计,验证征管数据与原始资料所载明数据的一致性,州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基层局每月不少于一次;一线数据采集部门对数据的抽样监测,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上述验证审计样本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基层局对抽样监测结果要出具监测报告,限期纠正,并将检测结果报州局征管科。

数据综合管理部门、一线数据采集部门人工抽样监测项目,应涵盖当期发生的所有业务事项范围。

(三)数据审计结果应以数据质量审计报告形式进行发布,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审计方法、审计规则、数据范围、审计结果;

2.对审计发现的错误数据制定详细的修改计划;

3.审计发现错误数据的成因分析,并给出持续改进建议,对涉及征管制度完善的改进建议应提交上级征管部门研究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严密的数据质量监督考核机制,依照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实施监督考核。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数据安全是指对各类征管应用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 加强权限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严格的操作权限和密码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各项数据操作,不得擅自添加、修改、删除数据或越权、擅自使用他人密码进行数据操作。

第三十五条 使用软件的人员必须根据应用系统赋予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操作,不得在权限开放的情况下离开本机。

第三十六条 严禁借用或盗用他人用户及密码进行操作,禁止越权操作和非法操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相应的操作培训制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系统操作水平。

第三十八条 加强征管数据的涉密保护,外单位或外来人员需要调取纳税人涉税信息时,须经本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由经办人员调取,同时做好调取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州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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