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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横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含上级财政部门追加;各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上解或上缴上级的各类支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以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财政直接支付,即由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支付要求通过指定的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
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第四条
以上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下达的年度预算(含追加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并按审批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为了便于进行财政性资金的直接支付,需要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管理,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含追加预算),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依据。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第十—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制定的格式(具体格式附后)。用款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后,先报主管单位审核,再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领导审批(如用款单位为主管单位,则其用款计划直接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领导审批),同时将项目实施合同送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
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
申请手续。用款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用款时,应当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范围有:
(一)纳入我县工资统发工资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二)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
(三)未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次性支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四)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达到2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资金。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用款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具体格式附后)。《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项目填写。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确认各用款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预算拨款单或转账单,加盖印鉴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或相关商业银行,并由这些银行将资金划转到财
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再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划转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开具转账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后,还要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具体格式附后)发给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县财政局国库股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的回单,记录各主管单位或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批各有关用款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用款单位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用款是否符合预算;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各主管单位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指标及预算安排有关要求分配及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审核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对相关财政性资金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款单位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下达追加指标及预算安排的要求使用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除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顶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国库股有权拒绝受理支付
申请:
(一)无追加指标和预算安排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或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项目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各有关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有关商业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
资金的;
(四)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严重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县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政策法规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可处以一定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随着改革试点的推广及银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及时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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