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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注意事项
一、住院学生需注意事项
1、参保的学生可到以下奎屯市现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并按医疗机构相应的等级享受相应的社保医疗费用核销待遇。学生因病住院需在社保指定的医院治疗方可报销,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伊犁州奎屯医院(三级)、奎屯市妇幼保健院(二级)、伊犁州奎屯铁路医院(一级)、奎屯市惠民济困医院(一级)、奎屯市黄金医院(一级)、奎屯农七师精神病医院(二级),市北京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奎屯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一级)。在奎屯市住院的学生需到资助中心开住院证明在医院住院并报销相关费用;
2、学生因病住院,确需转诊治疗的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对转往统筹区外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出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销费用下浮5%,未办理转诊手续异地住院社保局不予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3、假期及实习期间可在家庭住址所在地及实习所在地住院治疗,需出具的有效资料:参保居民出院后带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居的住院证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身份证复印件、银联卡复印件(邮政卡除外)、住院发票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病历首页及前三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个人申请等(医院出具的材料复印件
需加盖印章),到学校资助中心开具报销证明后,交奎屯市社保局报销(乘二路公共汽车工行下车车站对面行政办公大厅一楼左边。)联系电话:3242346。
4、学生假期及实习期间异地因病住院,应及时带全材料报销。
5、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或急诊在外地住院的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及时报案。报案电话:0992-3240499。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2、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犯罪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所致的医疗费用;
5、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6.其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毕业生毕业转社保关系
毕业生毕业后,必须持本人社保本到社保指定医院(奎屯市惠民济困医院、奎屯市妇幼保健院用完社保本内医药费,方可回本地或工作单位办理当地医保,办理时当地社保局开具转移通知函并传真到奎屯市社保局转医疗保险关系,奎屯市社保局联系电话:3273386、传真:3272268。
四、学院实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医疗救助政策 校区建立困难学生的医疗救助制度。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住院医疗费经社保部门报销和保险公司赔付后,仍无力承担个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影响其正常在校学习和基本生活的,经本人申请,院(系)核实,可向校区学生处提出申请,对学生个人应付医疗费部分进行一定补助。补助经费额为:一级医疗机构按个人应支付医疗费用的60%补助,二级医疗机构按个人应支付医疗费用的50%补助,三级医疗机构按个人应支付医疗费用的40%补助,但一般每人每年累计补助经费额不得超过5000元。时间为学生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报销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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