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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制度,促进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为运营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专业职务管理方面的规定,现结合我司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特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依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专业岗位需要等条件进行设置。
第三条公司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技术职务的申报、确认、晋升、聘任。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和实施等具体工作由人事党群部负责。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党群部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别由工程、财会、经济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中、高级职称),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党群部推荐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公布。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和任职条件,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职数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各层专业职数按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数的1.5:
4.5:4比例控制聘任职数(具体详见分解表),监控分中心高、中级可按2:5比例控制。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分解的聘任职数由公司人事党群部提出方案,经公司领导同意,报省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任职资格
第八条各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国家及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确定。任职资格通过资格考试或资格评审取得。
第九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评审申报表(见附表)。
第十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每年4月前,参加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每年8月前,向人事党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报考或评审,逾期不予受理。个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若有提前或推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人员,或其他有疑议的人员,须经人事党群部审核后提交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申报。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低聘或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考核结果为四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聘期期满考核。是专业技术人员聘期期满时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考核。考核以各年度考核的结果为基础,取各年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均结果,不再单独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员自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考核内容与要求写出书面材料,重点是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年度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在单位(部门)内作述职报告。
(二)单位(部门)、专业考核小组民主测评。根据技术工作性质、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标准以及个人总结、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实绩,进行民主测评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提交本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将及时同本人见面,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要求。
第十六条考核量化标准。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自评占20%,基层单位(部门)占40%,专业考核小组占40%。
第十七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部门)领导,同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任期考核(或任期内年限考核)必须是称职以上。无故不参加考核人员,按考核不合格对待。
第五章职务聘任
第十九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从2006年开始,聘任时间为聘任年的1月份。原则上不开展单独聘任工作。对在聘任工作结束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新调入的人员(需经半年考察合格),经本人申请,根据技术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方案,由本部门提出聘任意见,报人事党群部汇总,提交党委研究决定。聘期不得长于本届任期截止期限。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应聘岗位任职要求,向本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表)。公司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根据省公司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方案,遵循逐级晋升职务的原则,审定应聘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管理权限,决定予以聘任、续聘、解聘或低聘。公司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公司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工作岗位变化,从事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其专业技术职务保留至聘任期满。
第二十三条凡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原职务。经一年考核合格后,在本单位(部门)职数未满的情况下,可考虑予以聘任。因受聘任岗位职数限制暂时未被聘任(含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或调动时,只要从事原专业,可以视同为聘任,可以为其出示聘书证明。
第二十四条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不参与竞聘,保留原岗位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给予聘任或续聘:
(一)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者;
(三)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四)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六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借调等超过3个月者,可予以缓聘,保留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聘约或不予以考核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聘约;
(二)因公司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严重失职、渎职;
(六)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七)违反工作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八)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约管理,公司行政领导与受聘个人应签订聘任合同,用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便更好开展工作。
第六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之下月起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享受国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奖金、福利方面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缓聘人员保留相应的职务待遇。被解聘或低聘者将不享受原聘任岗位的各种待遇,可享受下一级岗位的待遇或按新聘职务重新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未明确的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人事党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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