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治理念 顺应时代要求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
理案件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顾法律而裁判是不合法的裁判,是枉法的裁判。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并应依法接受对其裁量活动的监督。如果法官在裁判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裁判活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适用实体法错误的情况:一是案件事实是非责任认定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也就是所有的事实过程判断是对的,叙述完全正确,但适用法律或条款错误,导致案件上诉,其结果肯定是因适用法律错误,被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二是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发生偏差,导致案件实体处理发生偏差,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因为人对事件或事物的认识有局限性,理解不一,或因为对立法原理的理解不透彻,对相应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在处理结果上出现偏差。
(二)严格遵守程序法
司法作为严格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的活动,比其他任何活动都更为注重操作程序。要保证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避免司法人员的恣意和随意性,必须要严格遵循固定的司法程序,绝不可在任何一个诉讼环节中违背和忽视诉讼程序。遵循程序是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的表现,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我国历来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公正的程序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可有可无”的思想依然流行,在极少数办案人员的观念甚至仍然保留着“程序虚无主义”思想。导致在审判实践中,规定的程序未能严格遵守甚至被公然违反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严重存在。这些违反程序和不严格依循程序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诚然,现行的程序法因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超职权主义的模式的要求,某些程序和规则的设计并不合理,但他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审判的规律和经验,是保障裁判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既然程序是司法活动的经验和规律的总结,是司法的“游戏规则”,则程序必须受到严格遵守。程序一旦设定,除非法律作出改变,则不受任何形势的影响。正如凯尔逊所指出的,在适用程序法过程中执法者没有任何理由依据“正义”或其他道德伦理准则而超越实在法的规定去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因此严格依程序法办事才能够产生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公平。严格依程序法办案,才能体现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和实现司法公正。
(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须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丧失正确的权力观。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因为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裁判结果即是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不一定是公正的。
(四)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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