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4〕171号)《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303号)《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2.省物价局实施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管理目录
附件一:
四川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服务价格(含索道、环保车费、游览观光车、导游讲解费,下同)。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和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协调平衡、水平控制”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省物价局制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负责全省主要景区门票价格的调价申报和价格协调制度的管理工作;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和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除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景区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外,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定价管理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六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七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对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控制度。应区别于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和博物馆、展览馆等,其门票价格应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对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制定时应体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对老年人对未成年人实行减免政策。
(三)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即全年一个季度,旅客占全年数的40%),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四)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城市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等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游览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对旅行社组团的游览参观团队可根据季节旅游人数等因素实行适度的优惠票价。
第八条 根据国家听证会制度的要求,对重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前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九条 各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和服务价格(包括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导游讲解费)时,应按规定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调价申报。
第十条 制定、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和服务价格,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具体实施范围,应按物价局管理目录规定执行。
各市、州及以下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物价局管理的同类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省物价局同意。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一般应实行一票制。对景点分散的游览参观点,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可不制定一票制,但应报省物价局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举办临时展览原则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各级旅游景区价格管理部门应将本年度旅游景区的游览人数、门票执行情况,门票收入,报省物价局。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外地游客而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所印制的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等分级管理权限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旅游景区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的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等。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境外游客较多的旅游景区应当分别用中、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前款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不得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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