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小编推荐)_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40: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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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普那路亚群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家庭法规范: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强迫或干涉。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应性别而异。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其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使具有该种血亲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用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等亲: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近远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度量衡的作用。不同的血缘关系是确定亲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与姻亲的。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近远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还及于其他诸多领域。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者的间接效力。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役,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地下地位。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须向女家依礼聘娶。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婚嫁程序。(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选择民事婚: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禁婚亲: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根据。人类生活的长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这是相同病态基因起作用的结果),以至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事实婚约: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他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定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的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劳动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联合财产制:亦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的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的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夫妻一方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上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及相互抚养的关系变化而终止。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的和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亲权行使障碍:指使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和情形,可以产生于事实,也可以产生于法律。在父母一方死亡时,由生存一方独自行使对子女的亲权。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定,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抚养: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教育: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保护: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自愿认领:亦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强制认领: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继子女: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人工生育子女: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同质人工授精:指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异质人工授精: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供精)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供卵),或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代孕母亲: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寄养: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收养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收养的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收养的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无效收养行为: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别居:亦称分居,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离婚制度:一定社会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禁止离婚主义: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许可离婚主义: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专权离婚主义: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离婚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自由离婚主义: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七出:亦称“七弃”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它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它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断,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

呈诉离婚:亦称官府判离。即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两愿离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判决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采取列举主义,即无法定原因之一方得向有法定原因之他方提出离婚。

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又习惯称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虚假离婚:亦称假离婚,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者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诉讼离婚:亦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外调解: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夫妻感情: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爱慕之情。

婚姻基础: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

婚后感情:指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

离婚原因:指引起离婚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重婚: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将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引起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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