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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转发《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
知
造质函[2009]4号 下载文件
国家林业局司局函
造质函[2009]4号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转发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
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现将《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林植发〔2008〕1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营造林工程建设中逐步实行工程监理制,确保营造林质量与成效。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造林质量管理处。
附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
主题词:林业 监理 办法 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文件
晋林植发[2008]198号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山西省开展全国营造林工程监理试点问题的复函》、《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具有工程监理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第五条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
甲级标准: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林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和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人;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理仪器;监理规模累计达到50000亩。
乙级标准: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林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和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具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理仪器;监理规模累计达到1000
0亩。
丙级标准: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林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和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具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理仪器;监理规模累计达到3000亩。
第八条 甲级资质监理单位不限监理规模;乙级资质监理单位监理规模不超过10000亩;丙级资质监理单位监理规模不超过3000亩,且限于注册地行政区域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提交下列资料:
1.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文件;
2.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监理单位章程;
4.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5.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监理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条 首次申请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经省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核发临时资质证书。试行一年,经审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
申请资质转正定级或升级,提供监理单位申请文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及监理合同、监理工作总结等业绩材料。经省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省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12月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年检。年检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监理单位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年检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被取消的资质,一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第三章 监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应当具备林业和监理双重专业知识,掌握相应法律法规。
监理工程师需具备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林业工作经历;监理员执行《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省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统一组织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试。对培训达到规定时间并经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山西省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山西省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者,由所聘单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注册,经审核合格,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山西省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证书》。取得《山西省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应当向原注册机构申请。
第四章 监理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确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承担业务后,应报省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受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省林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直接组织监理投资额度较大的造林绿化工程。
第十六条 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期限、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监理费用、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成立监理机构。监理单位签毕监理合同,应尽快成立监理机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并于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编制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林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监理规划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各个工作流程的主要内容。监理规划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送建设和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编制监理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内容包括工程概括、编制依据、人员安排、开工许可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具体要求。监理细则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工程监理,搞好“三大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作业设计是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工序,实行工序交接检验。对整地、苗木、栽植等关键环节,必须采取旁站式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工程进度控制:落实建设单位应提供的开工条件、审查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发布开工令、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批准的进度计划。
工程投资控制:以监理单位确认完成的造林面积和造林质量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承包单位报酬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参与工程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造林绿化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按照造林作业设计、施工合同及有关技术规程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并进行工程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签署工程验收报验单,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达标,并会同验收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交档案,总结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原则上控制在工程费用的3%以内。
第五章 违规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未取得资质承揽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
2.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3.转让监理业务;
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
5.聘用未取得证书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
6.不按时参加资质年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林业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林业局。
抄送:监理单位。
厅内分送:有关处室。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2008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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