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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港监字[1997]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属各港务监督(局):
为了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提高船员雷达操作技能,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港务监督开展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的港务监督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保证其他各项船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负责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和发证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素
2、配备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等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3、采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管理系统,配备我局制定的专用软件和打印设备。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前,业经完成“雷达观测和模拟”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专业培训的船员,可向有关港务监督申请换发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合格证。
四、在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应在1998年8月1日前完成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在500一3000总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在2002年2月1日前完成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在500总吨以下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暂不强制要求完成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
五、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雷达操作与模拟器培训的学员及从事雷达操作与模拟器培训的机构。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对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和发证以及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系指:
(一)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专业培训。
(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操作专业培训。
第五条 参加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岁。
(二)身体健康。
第六条承担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附件二、三的标准。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务监督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一份(如有)。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长。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和职务、所属工作单位)和具体实施培训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第九条 实施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专业培训时数不少于78小时,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专业培训时数不少于36小时。
(二)每班培训人数不超过32人;
(三)实操训练时,每组不超过4人,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十条 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程序,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第十一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
(一)培训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规则》建立为达到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目标和计划而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 证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控制。
(二)经授权的港务监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控制。第十二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保持培训教员的相对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或评估,由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实施。第十四条 船员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两部分,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及格才视为培训合格。对某一培训项目考试不及格者,准予其补考一次,补考可在培训期问完成或者在培训结束半年内完成;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参加该项目的培训考试。第十六条 实操评估中对使用模拟器评估受训人员的适任性水平时,评估人员应保证:
(一)明确操作的标准并使受训人员明白无误;
(二)明确制定评估标准并做到明白无误,以确保评估的可靠性和统一性,并尽可能达到最佳和客观的测定和评价,使主观判断保持在最低程度;
(三)向受训人员明确说明拟进行评估的工作和技能,确定其适任标准;
(四)操作的评估要考虑到正常的操作程序以及在模拟器上与其他受训人员或模拟器教员间的相互行为影响;
(五)在评估操作时采用的打分或评估方法,应做到有理有据。
(六)首要标准是使受训人员能显示其安全有效地执行任务的能力并使评估人员满意。第十七条 对业经培训合格的受训人员,由授权考试发证的港务监督签发《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第十八条 港务监督在签发《培训合格证》后,应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申请参加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二十条 《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在此之前颁布的培训大纲时废止。
附件一:船员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附件二:船员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专业培训纲要;
附件三:船员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专业培训纲要。
附件一: 船员雷达操作和模拟器专业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一、师资
1、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航海院校航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不少于二年海上服务资历;
(2)具有雷达和ARPA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技 能,能够熟练使用雷达模拟器;
(3)持有海船船长适任证书,且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24个月;或者
(4)航海院校中专门从事航海职业培训的专职教员;
(5)具有港务监督签发的《雷达操作与模拟器培训合格证书》;
(6)在教学能力方面应符合其他相应规定。
2、教员的配备:
(1)应有两名以上教员执行雷达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讲授的全 过程;
(2)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二、设施和设备:
1、有规范的教室和一个用于理论教学的投影仪以及配有电视、录放相机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
2、雷达设备: 具有满足IMO通过的航海雷达性能标准的不同类型的船用真实雷达不少于三部,其中至少有一部具有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的功能,并可正常工作和可供进行拆卸。
3、雷达模拟器: 具有雷达模拟器一套,并满足STCW公约(1995年修正)第A一1/12节所规定的性能标准,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功能和附件:
(1)不少于雷达本船3台,各雷达本船应配有可进行模拟操纵的车、舵设备,可供通讯用的VHF对讲机和电话,海图桌及相应的海图和绘图工具,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用于模拟实际
操作环境的设施;
(2)各雷达本船之间可进行模拟对抗操纵练习;
(3)具有满足IMO通过的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的性能标准的功能;
4、资料:
(1)各雷达的使用说明书。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教材;
(3)教员工作手册;
(4)学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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