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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街道绿地、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公园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 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应到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写“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二)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设工程项目明细清单及工程预(概)算;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证书;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五)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对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要求的项目,签发“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补充文件资料通知书”。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承接监督工程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方案应将下列内容列为监督重点:
(一)绿化工程施工前的土壤处理;
(二)种植穴、槽的挖掘;
(三)苗木质量;
(四)苗木栽植;
(五)园林土建工程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该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将时间通知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参与各方到场。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各方介绍相关情况: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及建设参与各方的人员;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3.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听取各方意见。
(二)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管理制度。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四)审查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等;
2.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
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工程师等;
4.其他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有关的人员。
(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等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
(六)审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七)在第一次监督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形成“首次监督工作会议纪要”,并及时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在第一次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暂缓开工。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合同及图纸等,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收集监督抽查记录、试验、检测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作为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肢解发包工程;
(二)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并已落实。
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规定审查设计文件;
(二)是否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三)是否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地基验槽、配筋工作;
(四)是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或供应商;
(五)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是否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
(三)是否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制度;是否在实物质量验收的同时,检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并对重要的原材料、砼及砂浆试块等进行抽检,且有书面记录;
(四)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1.对开具的整改指令单及时复查;
2.及时组织隐蔽工程及中间的验收签认,手续完善齐全,及时出具绿化栽植土、园林土建的桩基、基础、主体分部或分项工程的书面监理评估意见,对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评价;
3.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对有关的沉降观测进行复核和抽查;
4.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在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是否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
(六)是否编制监理月报,及时、真实记载监理日记,及时整理监理档案;
(七)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依法采取分包的,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是否对工程质量作出正确评定;
1.参加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
3.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应执行联合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
4.园林栽植土在种植前、园林土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在使用前,应按规定执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在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及时、真实地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
6.及时、真实、完整地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四)是否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及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是否对有关的沉降进行观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六)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采取以抽查为主,必要的检测手段为辅的方式,对下列实物质量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种植土、苗木的树穴、土球或根系以及苗木质量;
(二)园林、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分部分项工程;
(三)重要的隐蔽工程。
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第(一)、(二)内容的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验收证明文件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存。
未经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并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第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实物质量、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时,应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的重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及复杂程度等情况,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全过程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程的施工,有权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对改进不力的,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责令停工。经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绿化工程,限期返工达到质量要求方可验收;经检查绿化工程的某些关键部位或环节,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采取有力补救措施及时解决,达到质量要求,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 经过工程质量监督合格的城市绿化工程,方可上报市级、省级和部级(即国家级)优质工程。
凡属于质量监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程,而不申报质量监督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方案。
(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有完整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五)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出具“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备案机关。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标准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编制的《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视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涉及暂扣、吊销资质证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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