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的通知_监控系统维护规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19: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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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在分析、采集、传输过程中能被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存储,切实发挥在线监测数据在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监督检查、排污收费、环保价格补贴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等相关技术规范,对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数设置范围

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流速、烟温、氧量等,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流量等监测分析子系统;污染物排放参数设置、数据折算子系统;数据分析、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所有仪器设备软硬件中的系数、公式等。

二、参数设置原则

各设区市环保局应督促已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厅联网的各污染物排放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在设备制造厂商、签约运维公司的配合下,对分析仪、工控机、DCS、中控系统、数采仪等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规范、统一的设置,并将结果填写在《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参数表”)上盖章确认,参数表一式四份,省环保厅、市环保局、企业各一份,另一份张贴在站房明显位置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量程设置

1.各污染物监测分析的量程设定需综合考虑企业的排放标准、分析仪的技术指标等情况,分析仪、工控机、DCS、中控系统、数采仪等各仪器设备量程必须保持一致。

2.量程范围以分析仪最低档量程为基准,原则上不得大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量程过高的分析仪应及时调低或更换。

(二)参数设置

1.废气在线监控系统中的动压、静压、大气压、空气过剩系数、各污染物实测和折算(排放)浓度、标况流量等参数的设置及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相关规范以及仪器说明书设置。原则上大气压为101.325Kpa;火电厂空气过剩系数为1.4;污染物折算浓度=实测浓度×[21/(21-O2含量)]/空气过剩系数;标况流量=烟道截面积×流速×273×(101.325+烟气压力)×(1-湿度/100)/[(273+烟气温度)×101.325]。对流速场、皮托管等可修正系数按相关校正技术报告为依据进行设置,未开展校正工作的按默认值设定。

2.废水在线监控系统中的分析周期、消解时间、冷却时间、废液处理流程等参数的设置按仪器说明书、相关规范进行。如采用TOC法、UV法开展COD在线监测,需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转化系数,并提供相应的调试报告。

原则上校正因子等参数应为1.0或默认值,确需调整的应提供相应的调试报告。

3.参数设置应按监测点位开展,各企业应根据各点位在线设备的性能指标、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规范设置,不强求企业各在线监测点位设置为同一套参数。各企业可针对自身分析仪的特点,对“参数表”进行适当修改以体现分析仪的关键参数指标。

(三)标准品、试剂配置

1.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中第8.3.1b条要求,高浓度标气的浓度为相应污染物监测量程的80%-100%,中浓度标气为量程的50%-60%,低浓度标气为量程的20%-30%。原则上低浓度标气应与本企业污染物正常排放浓度相匹配。废气排放企业每个站房均需配齐标气,不得在站房间相互调用;标气必须在有效期内,不得超期使用。

2.废水在线监控系统采用化学法的,必须在自配试剂瓶上标注规范的试剂名称、浓度、配置时间、有效期、提供单位名称及配置人员、复核人员姓名等信息。

自配试剂瓶必须密封,不得敞口使用。不得将矿泉水瓶、食用油桶等容器作为试剂瓶。

三、其它要求

1.为减小模拟量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误差,鼓励企业采用数字量方式传输数据。

2.数采仪的设备管理、参数设置目前由各企业及签约运维公司负责。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数采仪远程管理模块开通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责任环保部门负责数采仪参数的设置、修改。各企业及签约运维公司负责数采仪的硬件维护、日常巡检,修改数采仪参数需按管理规程要求提交申请,并重新备案“参数表”。

3.企业因设备更换、排放口改造、排放标准变更等因素需修改在线监控系统参数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规范设置,并将修改后的“参数表”重新向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备案。“参数表”备案后,各企业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屏蔽各仪器设备的参数,否则将视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2012〕第19号)及相关条例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2015年1月1日后,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4.请各设区市环保局收集辖区内各企业的“参数表”后,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联 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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