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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安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申请设置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执行民办教育办学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1、学校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2、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从事教育教学的经验。
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董(理)事会成员。
二、教师队伍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市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经同意可在非工作日内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2、专兼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办学经费
1、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学校创办伊始,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5万元,并附有效证明文件。
2、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须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办学条件与教学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教学场地。举办全日制实行封闭住宿的学校,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专业性培训班(中心),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借期限不少于三年,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作为教学场地:
(1)简易建筑;(2)危房;
(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全日制封闭住宿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保证学员住宿宽敞、安全卫生;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健康检查合格证方可上岗;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文化补习、艺术、体育、音乐、微机等教学设备、仪器必须自有,不得租借。
6、学校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五、机构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准确反映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校长和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招生对象及范围等以及《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健康证明。
三、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提交拟任校长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健康证明。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用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等。
五、办学章程。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近期健康证明。
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近期健康证明。
九、规章制度。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章
受理及审批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批权限
桐城市范围内申请举办初中以下层次(含初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桐城市教育局审批,报安庆市教育局备案;其他层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桐城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安庆市教育局审批。
二、受理与审核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上报,经审查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举办者要如实填写(一式二份),教育行政部门从接到全部材料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办者提供材料的完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教学场地等进行实地考查。
三、发证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资格后,凭《办学许可证》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同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发布的内容应与审批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实行一校一证,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凡需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办学地点增设教学点的,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租借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应急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向社会公告。对“基本合格”的,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由审批机关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桐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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