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_长沙市技术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11: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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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领导和管理,促进科技孵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意见》(国科发高字[2001]240号)和《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国科发字[2001]2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系指由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各科技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果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府积极倡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归口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

第五条 孵化器设立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可孵化场地。

2、应有机构名称、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必须注明“企业孵化”或“从事孵化服务”的内容,注册登记时须提供主管机关的资格认定证书或批文。

3、从业人员是通过创业服务专门训练的高素质专职人员,员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

4、有明确的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具备专业部门和人员从事孵化企业所必需的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服务。第六条 入驻孵化器企业的条件:

1、入驻企业的经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或自主的知识产权,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入驻企业须从事该项目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知识产权明晰,其产品与服务应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2、入驻企业须落实项目投产所需的自由资金,仪器设备,并有由投资者、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人员组成良好的创业团队。

3、企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其注册资金:生产型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企业的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场地、财务核算在孵化器内。第七条 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5、各孵化器按第八条的要求,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处。

6、市科技局对各上报材料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考察。

7、通过考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至七人组成。

8、专家评审后七个工作日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并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

9、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批文及牌匾。

第八条 孵化器的认定由法人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0、填写“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11、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12、企业情况(硬、软件环境)

13、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第九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同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孵化器变更经营范围、企事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依据《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底各孵化器根据《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孵化器自我评价材料,进行现场调查并考评打分。

(三)现场考评后,将考核情况汇总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级。第十三条 孵化器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十四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孵化器,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合格等级以上的孵化器经营机构,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领导班子10000元奖励,并允许孵化器经营机构自筹资金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获得良好等级的孵化器,允许孵化器经营机构自筹资金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获得合格等级的孵化器,允许孵化器经营机构自筹资金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合格印鉴。不合格的孵化器,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整改印鉴。对连续2年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孵化资格,收回《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认定时所颁发的牌匾,不再享有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每年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享受《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决定》中的优惠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孵化器。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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