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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处理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交通肇事造成路产损坏。
2、造成路产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
(二)处理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下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5、逾期不履行的:
(1)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2)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损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2、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3、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三、违章占用、挖掘公路(其用地、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因工程建设未经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
3、跨(穿)越公路(涵洞):
修建桥梁、渡槽、牌楼,架设管线等设施。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5、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
6、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7、以上行为对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四、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
2、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五、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在建筑控制区内:
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公路两侧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及从事危及路基和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5、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6、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六、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行驶公路。
2、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悬挂明显标志。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4、车型及运载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5、擅自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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