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采矿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采矿权质押贷款|采矿权质押贷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采矿权证上一般附有有效期限(该期限明显短于可能的开采期限),并规定到期时要年检换证。极端情况下,采矿权证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银行的抵押权益是否可得到保证?
答: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使用期限,具体使用期限的长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采矿权使用期限一旦确定,出让人不得随意收回,特别是在《物权法》实施后,其保护力度将更大。年检是对采矿权使用过程的监督,而非采矿权的变更。如果因采矿权使用不当而导致吊销,其后果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包括抵押损失。对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8条已有规定。
二、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通过对以往备案登记文书的审查,请问针对第二种情况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
答: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另外,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占有采矿权是以支付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条件。”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是不能取得采矿权,但是采矿权出让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采矿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就不能以未缴清资源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
三、针对极端情况,如发生恶性安全事故,所有证照被政府吊销,银行如已办理了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权益是否仍可得到保障?政府将采矿权拍卖后,事故赔偿是否先于银行债权从拍卖价款中受偿?
答:因为安全事故等原因,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所以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四、采矿权证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审批手续不完善,但最终取得了采矿权证,银行亦已在主管部门办理了 抵押登记。极端情况下,如更高一级的主管部门追究此事,要吊销采矿权证,银行的抵押权益如何保证,主管部门有无责任偿还银行贷款。
答:采矿权许可证被发证机关的上级机关吊销后,抵押权随之消灭,赔偿责任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发证机关有疏忽、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赋予登记机关对造成登记错误人有追偿权。
五、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答:采矿权抵押涉及较大的风险。一方面来自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另一方面来自采矿权使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
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因素有采矿权与生产设施设备等财产权、经营权混同而导致的重复抵押;采矿权价款未缴清导致的抵押登记撤销;采矿权评估不当导致的财产价值失衡;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导致许可证吊销等等。避免除了抵押权人的高度审慎外,建立律师等中介组织的审查程序,效率和安全性会更高一些。
对生产安全风险的防范涉及诸多因素,但抵押权人通过主动的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加大对抵押人安全指标的考核,可以避免一定的风险。
采矿权抵押的潜在风险。一是采矿权权证自身瑕疵造成的风险。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采矿权许可证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临被发证机构吊销的风险。此外,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如未及时足额缴纳,就无法进行矿产开采,采矿权许可证只是一纸“空文”。二是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引发的风险。矿产开采,特别是小矿山的开采属于高危行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吊销采矿权证,将直接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三是采矿权抵押价值不易确定导致的抵押物不足额风险。采矿权本身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同时随着开采的深入矿产资源储量减少,采矿权价值随之递减。四是由于矿业流转市场不够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采矿权流转受到种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风险控制措施
(一)注重资质审查。一是到相关管理部门核实企业采矿权权属状况、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缴纳情况;二是核实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担保贷款期间是否与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相匹配;三是核实采矿权是否存在出租或先行抵押、权属状况不清等不允许抵押的情况。
(二)把好评估登记。担保单位徐家山煤矿是广元市一家集体煤矿企业,原煤储量75万吨,年产煤5万吨,年产值和销售收入均达到1600万元。该行在对其进行评估登记时着重把握了三个关键点:一是价值评估。该行根据是否持有国土资源部签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多方咨询比较选择确定了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该煤矿的采矿权进行评估。在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该行人员再实地勘查鉴别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与真实性,确保资产评估的质量。经评估,该采矿权近期价值316万元,远期价值可达3.2亿元,且变现能力较好。二是安全评估。煤矿的生产安全情况直接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因此,该行一方面通过煤监、矿管等部门,调查了解煤矿以往的安全生产记录。另一方面聘请煤矿安全监察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对其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配备安检员、安监员、瓦斯员、放炮员,“四员”是否具备“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煤矿所有人员是否经过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调查煤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硬件设施上是否达到国家安监局的各项指标要求。三是抵押登记备案手续。贷款批复后,该行与贷款方及担保人共同到主管矿产资源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保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针对煤矿高风险行业特点,该行一是要求企业按贷款额的5%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二是全面办理保险,及时督促科良公司和徐家湾煤矿对厂房、机器设备、存货等办理了财产保险,并督促徐家湾煤矿办理了安全事故保险及矿工人身保险;三是与借款人、抵押担保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影响银行抵押权实现,借款方另行提供足值有效的其他担保。
三、严把贷后管理关,切实做到风险始终可控
一是指派业务骨干担任客户经理,从监管内容、方式、频率等方面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并与其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奖惩。二是针对煤矿开采风险高和信息不对称的实际情况,要求客户经理在对贷款企业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强对担保方徐家湾煤矿的定期检查。通过认真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物流情况、信贷资金的物资保证情况和担保方的生产经营和安全事故情况,防范信贷风险。三是与国土、煤监、矿管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信息及时共享,营造了良好的共同监管氛围。
四、经验及启示
广元市分行采取采矿权抵押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科粮公司月均收购稻谷数量由贷款前的50万公斤上升至74万公斤,月均加工大米由贷款前的32万公斤上升至47万公斤,月均销售利润由贷款前的5.6万元上升至8.6万元;该行1~9月的应计贷款利息9.1万元全部收回,实现了银企双赢。这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发行机构如何利用地方矿产资源优势,促进业务有效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办理采矿权抵押担保,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合法有效是根本。采矿权抵押是以采矿权的流转为最终实现方式,其抵押须符合以下条件:(1)采矿许可证是经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2)采矿权属无争议;(3)采矿企业生产满一年;(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充费及资源税;(5)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此外,办理采矿权抵押还须到矿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合理估值是保证。一是要选准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审查其营业执照的范围是否包括矿业权评估、是否具备国土资源部签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并经过年检。二是通过多种信息渠道了解该评估机构的诚信状况。三是可采取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等多种方法反复计算矿业权价值,确保第二还款来源有充足的保障。
(三)详细调查是基础。贷前必须对煤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调查,贷后必须加强对担保企业的安全监督。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采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诚信状况;硬件设施上是否达到国家安监局的各项指标要求;矿产品的可开采储量。
(四)流转受限应关注。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这表明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不能直接成为采矿权的受让人,而只能从处置采矿权所得中依法优先受偿。因此在选择采矿权抵押担保方式时应严格准入:一是要选择政策环境较好、矿业权交易市场较为成熟的地方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二是鉴于采矿权抵押的高风险性,应优选资信状况较好的贷款客户和发展前景较好的贷款项目,在落实贷款安全保障措施的基础上,以采矿权抵押担保;三是应加强对抵押所涉矿种行业的了解,储备部分相关优质企业备用,以便需实现抵押权时采矿权能顺利流转,信贷资金能顺利收。
一、采矿权抵押的法律效力
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矿业权可以流转,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矿业权可以设定抵押。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23条确立了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物权法》第180条在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和184条在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时,均未将采矿权纳入禁止抵押的范畴。再综合考虑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依法可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一)用于抵押的采矿权的法定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6)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二)采矿权抵押办理程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采矿权抵押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审查批准及发证机关的备案才能生效。
我国实行采矿权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矿权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四级主管机关审批登记,但采矿权转让审批则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专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可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考虑到法律对国有矿山的特别规定,国有矿山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可见,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时应持以下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1)抵押备案申请;(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3)由采矿权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价值的评估机构为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如果是国有矿山);(8)抵押合同;(9)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查,核准登记备案的,在被抵押采矿权的《采矿权登记表》上注明抵押事项,并在《采矿许可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最后开具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
二、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风险 采矿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机器设备抵押等常规抵押迥异的风险。
(一)矿产价值递减风险
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随着不断的开采,矿产资源数量和经济价值会逐年减少,其派生出的矿业权的权能也将随之缩小,直至最终消失。
(二)采矿权证瑕疵风险
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采矿权许可证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临被发证机构吊销的风险。此外,若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未缴纳税费、未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义务等)、采矿权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未依法申请续延、未经批准进行出租、承包等,矿业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许可证,导致采矿权消灭。
(三)采矿权价值的评估的风险
矿产资源埋藏在地表之下,矿产品的储量是建立在矿产勘查基础上的。一方面,受勘查技术、手段及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管理工作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矿产资源的储量及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另一方面,勘查是以取样为基础的,矿产的实际情况可能会与勘查结果存在很大的误差,从而导致采矿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四)矿业用地风险
矿业资源的开发必然要涉及土地、草地、林地等用地问题。若矿业用地涉及国有土地时,应由采矿权人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若矿业用地涉及集体土地时,问题就比较复杂,通常要先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但《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集体土地的征用被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而矿业开发在绝大部分情况都不属于公共利 益的范畴,集体土地难以转化为国有土地,这就为采矿权人及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权利带来障碍。
(五)政策调控风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的资源,各国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干预,因此,采矿权及采矿权抵押权的行使比较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
三、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与法律建议
采矿权抵押涉及较大的风险,可以来自设定采矿权权抵押本身与采矿权使用过程,也可以来自矿业权抵押实现阶段。因抵押双方在设定抵押物时,既要注重抵押物本身的效力,更要看重矿业权交易的审批备案手续。
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之前应着重对采矿权的效力进行审核,确保采矿权合法有效。要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时间及许可证的有效期;(2)审查采矿权人是否依法按期缴纳了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等税费,要求采矿权人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予以证明;(3)审查采矿权人是否已将采矿权出租;(4)审查采矿权人是否依法采取了安全生产措施及环保措施,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及环保义务;(5)审查采矿权人是否已合法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6)接受采矿权抵押前到采矿权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查询采矿权抵押备案情况,防止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抵押给其他债权人;(7)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储量评审中心认定的矿产储量及目前的储量余额;(8)要求抵押人提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原发证机关(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机关)有关同意采矿权抵押的批准文件。同时,矿产开采,特别是小矿山的开采属于高危行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吊销采矿权证,将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抵押权人应选择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的采矿企业。
采矿权抵押设定后还应及时跟踪、了解抵押人是否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及时督促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年检、延期手续,督促采矿权人依法按期缴纳法定税费。防范抵押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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