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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2、本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
1、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各岗位性质,可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履行本单位民主程序和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标准工时制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从事高级管理、外勤工作、销售、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广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
4、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市场因素限制的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单位的部分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5、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oo一17:30。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后,可调整具体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每班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单位确定。
6、为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公司根据季节特点在高温期间可调整工作时间,每年具体 实行时间,经与工会协商后,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以通知形式告知。
三、休息休假
1、休息日:公司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 后,可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围绕法定休假日进行的调整。
2、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年休假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人年休假的假期。
5、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从“满”的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 天数,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前后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合计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 享受年休假。
6、工作年限按公司认可的工龄计算。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累计待岗时间超过2个月的。
8、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7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应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10、年休假由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1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 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2、本公司一般在春节期间根据情况统一安排I-3天休假。公司总部管理部门一般在 高温期间统一安排休假5天,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统一安排休假。
13、职工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除统一安排的休假天数,未休完的年休假由各单 位自行安排。
14、劳务输出人员根据接收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15、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不 休(不申请),视同本人放弃。
1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
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人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
17、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3)、职工在离职前的一个月通知期内可否休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本公司应建立职工休假台帐,记录职工具体休假日期和天数或不休假的原因,并 请职工签字确认,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保留两年以上。
18、自应休年休假之年起,两年内职工对休年休假之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休 年休假(或已领取相应补偿)或自己放弃休年休假。
19、探亲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 聚的,可按本规定探望配偶;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 日团聚的,可按本规定探望父母。
(1)、职工在我公司工作年限在上半年满一年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从 次年起可以享受。
(2)、职工享受寒暑假的,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另给假期。
20、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可以两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休探亲假另给予路程假。
(5)、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曰和休息曰。
(6)、探亲假不可分开使用。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报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7)、出国(境)探亲按事假处理,假期三个月至六个月,不报销路费。
21、计划生育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由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期:
(1)、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 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4)、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每夫可减少一小时工作。
(5)、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6)、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生育期间按产假处理,产假期满如需继续病休治疗者,其生育前后的病休时间应合并计算病假时间。
(7)、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男方可享受陪护假15天。
(8)、对接受节(绝)育者,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22、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1)、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或一胎多生者,可休哺乳假一年(含产假)。
23、婚假:凭结婚证,由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婚假。
(1)、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含再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
(2)、对方在外地工作,职工需去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规定给往返路程假。
(3)、婚假应自领取结婚证之曰起的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4)、婚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24、丧假:
(1)、职工的父母、爱人、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3天。
(2)、依靠本人供养的祖父母(指:父母、叔伯均已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必须由 本人料理丧事者,给丧假3天。
(4)、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死亡时(弟妹未满16周岁,父母已双亡)给丧假3天。
(5)、职工若去外地(指:死者户口所在地)料理丧事,按规定给予往返路程假。
(6)、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曰和休息目。
25、病(伤)假: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需医疗休息者,持就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医疗费用证明到集团公司医院转开病休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1)、职工连续病(伤)假达一个月以上者,所在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因病(伤)连续治疗休息三个月以上,要恢复工作应由本人申请,主管医生提出书面建议,经相关部门、专家审核通过方可恢复工作。复工后要试工2—3个月,试工期满经集团公司医院复查证实该职工确已康复,方可正式复工。如职工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继续治疗休息者,其病假时间与试工前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2)、职工因病(伤)连续治疗休息六个月以上者,应定期(二或三个月)到集团公司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如疾病未愈,需继续治疗休息者,由集团公司医院出具病休证明。
(3)、公司对病休职工实行医疗期管理,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期限和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极少数职工经常请病假,严重影响工作的,所在部门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5)、病(伤)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26、事假:员工因事必须请假处理时,应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事假。
(1)、职工请事假3个月以上,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2)、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工医疗期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勤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考勤管理,考勤记录保留两年以上,特别是职工缺勤或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记录。考勤记录每月由职工签名确认。
2、职工应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旷工,违反者按 有关规定处理。“迟到”指到了上班时间未到岗或到了规定时间未到达指定地点。
4、“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提早下班。
5、迟到或早退以15分钟为单位,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以内,计迟到或早退1次,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不到30分钟,计迟到或旱退2次,以此类推。迟到或旱退超过1个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6、“旷工”指未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制度工时内不在岗位上班,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请假。
7、上班后私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8、各类假期期满须按时到岗,如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未到岗者,逾期按旷工处理。
9、若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一般安排职工补休(或发给调休单),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0、加班加点工资在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如果职工对加班加点工资有异议,应在加班加点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无异议。
11、调休单一般在6个月内有效,经所在单位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职工调休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若单位未批准职工调休,应在一个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附则
1、职工请假的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由本单位管理室管理。
2、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或假期津贴)以及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工资扣发办法按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法规政策予以补充。
4、本规定如遇国家、省、市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法规政策执行。
6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5.6本规定经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与工会协商,公司办公会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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