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_外贸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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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7、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2 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8、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

9、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0、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料件复出、进料成品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11、海关合同核销结案通知书复印件和企业核销申请表

12、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一、业务概述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一)办理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二)申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办理备案登记1、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

(1)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进口设备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验资报告;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退税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4.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5、付款凭证(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 5 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7、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8、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办理备案登记

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备案应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申请;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申请。

(二)申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采购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办理备案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复核,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报退税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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