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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 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地理位臵:石家庄市区,东经:114°30′,北纬:38°04′。
(三)建筑气候区划:石家庄属于II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四)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天体运行轨迹采用1987年数据。
(五)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日照标准为1小时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日照标准为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六)时间间隔:1分钟。
(七)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
(八)沿线分析的计算高度:采用距该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坪1.35米的高度。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窗台算起,以实测为准。
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
第七条 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建筑高度低于100米的高层规划建筑,其计算分析范围采用该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200米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一、二)。
图示一
图示二
(二)高层规划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四)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被遮挡建筑包含: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建筑、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镜像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五)被遮挡建筑的性质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现状建筑或场地以该建筑或场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规划建筑或场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镜像建筑或场地的规划性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被镜像建筑的规划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六)当每套住宅有多个日照承载面且有一个日照承载面为南向„含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时,该套住宅的南向日照承载面为主要日照承载面。
第八条 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三、四)。
图示三
图示四
(二)被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第九条 遮挡建筑的确定:
(一)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不影响被遮挡建筑日照的建筑,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的建筑须纳入遮挡建筑一并分析。
(三)小房、实体围墙应作为遮挡建筑予以考虑,镂空透光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四)镜像建筑。
(五)建设项目内的拟拆除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考虑。
第十条 除国家规范中有“满窗日照”要求的进行窗户分析外,其余均采用“等时线”和“沿线分析”结合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一条 有关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办公用地、工业用地等非居住用地的日照要求见附件2。居住用地内的学校操场、小区公园等,按照不超过该用地南北长度的1/3及南边界线以北20米的平行线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二条 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三条 日照计算分析时,被遮挡建筑由于自身建筑构件的遮挡所造成的影响不予考虑。第十四条 有关日照时间及标准的规定
(一)被遮挡建筑累计日照时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新建建筑不应使其累计日照时间减少。
(二)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满足本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仍按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控制。
(三)镜像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标准与新建项目日照标准一致。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规划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
3、遮挡建筑阴影覆盖范围内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
4、参与日照分析的本基地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规划建筑建设前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及规划建筑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编号及具体位臵等。
(三)附图
1、计算分析范围图;
2、现状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
3、规划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
4、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详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结果不真实或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测算误差应在±3分钟之内。因天体运行轨迹变化引起的误差为免责误差。第十八条 名词解释
(一)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多点分析:一般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
(三)沿线分析: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
沿线分析中的“线”:指在对应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四)等时线分析:通常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以线的形式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等时线一般以小时为界限。
(五)窗户分析:指对被遮挡建筑的窗台进行日照计算分析,并将结果绘制成表格,一般窗台面的两个端点同时存在日照时视为满窗日照。
(六)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沿线分析以及等时线分析中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空间采样间隔,具体反映为日照时数显示的疏密程度。
(七)时间间隔:指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时间采样间隔,具体体现为计算误差的大小。
(八)镜像建筑:为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对规划建筑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做镜像,镜像建筑的体量、形式、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应与被镜像的建筑一致。
(九)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被遮挡建筑为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时,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其他情况为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
附件:
1、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文件中有关日照的条款
附件1:
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
(一)1、普通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2、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6、托儿所、幼儿园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7、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8、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9、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4.1条规定)
(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2.0.3规定、5.1.1条规定)
(三)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四)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附件2: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文件中有关日照的条款
高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且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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