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是否属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的范畴?_临时工需要交社保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48: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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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否属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的范畴?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临时工需要交社保吗”。

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临时工”是否属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的范畴?

某外资企业的临时聘用外省农民工袁某,企业规定不为临时工及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该外资企业因生产需要,在另投资建立了一家子公司(独立法人)。由于工作需要,袁某被外借到子公司工作。袁某在合同期满后向某外资企业主张要求补交养老保险,企业认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告知其不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另者袁某在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已经外借到子公司工作。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责任。

案例评析:

在此案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什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退休(离休)或因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工作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险种。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均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是否也包括在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之内,具体要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如何规定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劳动法》、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的复函》及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的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但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以上相对于正式工的临时工名称不复存在。所以这里所指的“职工”应包括企业招聘的“临时工”及“农民工”,企业也应当为“临时工”及“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各地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纳作了特别规定。

另外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被借调后,若两个企业之间没有就缴纳设保险费达成协议的,应由原企业与职工个人继续缴纳。

所以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某外资企业应包括在承担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之列,该外企应当为袁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袁某被借调后,原用人单位——某外资企业应继续承担为袁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理所指的职工应当包括“临时工”、“农民工”。

2、《关于(免 费 法 律 咨 询 电 话,4 0 0-0 0 8-5 1 5 1)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的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加关注义 贤 新 浪 微 博(@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你 就 能 了 解 到 更 多 维 权 策 略,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

(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

(三)项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

(六)项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外商 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应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我的养老保险衽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按沪府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义 贤 所 官 方 网 站:http://w w w.y i x i a n l a w y er.co m /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2月1日起,其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经办和管理。其中农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全市民政局商定。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部队在沪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职的人员,均属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范围。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更 多讯 息 请加入义 贤H R法 务 沙 龙 QQ 群1 7 3 2 64 6 7所指“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军办企业。“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含企业干部、工人、人民解放军中无军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职工和劳务输出人员。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由该企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写入企业(公司)合同。

因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本规定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低标准实行集体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至按本规定执行。

除国务院另有批准外,驻广东省的中央直属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干部、固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

(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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