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金融创新服务区细则”。
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是推进外滩金融集聚带核心功能提升的重要举措,根据外滩金融向全区拓展的要求,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民营金融企业以及在黄浦区内开展金融创新研究的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意见》中互联网金融包括以互联网方式提供支付、金融交易平台、信用中介、投融资服务、金融产品销售和电商金融等服务的新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相关业务部门或新设的独立机构;为上述业务和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征信共享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以及其它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实施意见》中民营金融包括由单一或多家民营资本控股的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担风险的银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等新金融机构;民营企业集团设立的带有金融控股性质的投资实体;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性保理等小微金融服务机构。
第二章企业设立和业务资质
第五条协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争取金融监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支持,以发起新设或参股合资方式组建自担风险的金融机构。
1第六条建立专业支持体系,发挥“组团式服务”优势,协助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基金销售、融资租赁等新金融业务资质。
第七条允许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内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示范项目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经黄浦区人民政府认可的重大项目,支持其企业名称使用“外滩”字样。
第八条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企业需求全程提供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章金融创新奖励和补贴
第九条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开办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办公场地装修,标准为经审计的实际装修费用(不含办公家具)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前两年利润所得形成的相关贡献给予全额扶持,对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相关贡献给予减半扶持。
第十一条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黄浦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当年实际租金予以一定的补贴。
第十二条企业在黄浦区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总价1.5%的补贴。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企业和在黄浦区内开展金融创新研究的机构按《黄浦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实行扶持。
第十四条企业当年通过金融创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比例达到75%以上的,经认定后予以奖励:
(一)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总额达1-10亿元(含)的,奖励10万元;
(二)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总额达10-30亿元(含)的,奖励
25万元;
(三)融资或提供金融服务总额达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第十五条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的,经评估后给予单项专利一定的研发资助。对具有重大自主创新意义的专利,经报请黄浦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另行奖励。
第十六条企业开发出受金融业界和金融消费者肯定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或服务的,经报请黄浦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企业开发出业界公认首创的商业模式的,经报请黄浦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予以相同金额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述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骨干,经报请黄浦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海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相关政策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具有良好产业背景、深厚行业经验、出色历史业绩和优秀经营团队的企业,经认定后可采用“一企一策”方式适当加大扶持力度。
第四章服务金融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高管(2-5名)和核心骨干人力资源成本形成的相关贡献给予全额或部分奖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正式员工符合《黄浦区关于外滩金融集聚带建
设人才公寓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经审核同意入住“黄浦区人才公寓”,解决上述员工阶段性居住需求。
第二十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员工办理申领、延期上海市居住证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第二十五条协助公司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享受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和核心骨干参加“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等方面的选拔。
第二十七条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解决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核心骨干人员子女在本区域内的就学需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高管、核心骨干人员可在指定医院享受就诊协助服务。
第二十九条关注企业员工精神文化需求,定期组织开展群体文娱康体竞赛和联情、联谊、联智活动。
第五章载体和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十条整合区内楼宇资源,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协助全程做好办公楼宇租购服务。
第三十一条成立专业的互联网金融园区管理公司,整合区内楼宇(园区)资源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鼓励区内其它有条件的园区(楼宇)加大对互联网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的集聚和招租力度,符合条件并经认定后授予“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称号;在按《黄浦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奖励和补贴的同时,根据园区(楼宇)服务实际覆盖面积、资金投入、服务效能等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三十三条加强办公楼宇电力供应、消防安全等保障措施,配备移动发电设备确保企业金融交易和服务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与主要通信运营商的保障机制,满足企业运营带宽需求;加大IDC机房建设力度,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利用;加快推进“智慧外滩”建设,加速无线热点全覆盖布局。
第六章建设金融创新生态
第三十五条鼓励行业自律,加强企业间交流互动,以及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支持设立“外滩金融创新会”,推动金融创新的信息群享、资源共享和知识分享。
第三十六条加大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的引荐力度和频度,鼓励基金优先投向具有金融创新实力和潜力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或推进在交易所、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并根据黄浦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十八条发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金融智库的领先优势,加强金融创新理论研究,培养金融创新人才,设立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和中国民营金融研究中心,出版互联网金融教科书、年度报告和研究专著,开展互联网金融培训。
第七章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第三十九条定期通报金融违法案件审判和处置情况,通过《黄浦金融稳定白皮书》、“外滩金融法律论坛”等形式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力度,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第四十一条本区域内企业经营业务涉及信贷中介等业务的,除应遵守第四十条要求外,应主动在符合条件的本区银行设立“风险准备金”账户,根据撮合交易合同金额的1% 拨备,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返回至企业账户。
第四十二条企业有义务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稳定的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数据。
第四十三条企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实其享受的本细则相关权利立即终止,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内容如与国家、市、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先享受上述政策,然后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有效期暂定为两年,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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