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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讲义第17讲
第九节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了解)
二、主管部门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2、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
三、登记备案的申请
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并提交有关的资料。(了解)
3、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
5、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6、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四、备案登记有效期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五、进口检验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应当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
同一品牌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若出现抽查不合格,则对该品牌、型号的进口涂料实施逐批抽取样品进行专项检测,至连续5批抽查专项检测合格后,再按照原定比例抽查。
六、监督管理(重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1、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3、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3次不合格的。
第十节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一、适用范围(了解)
二、主管机构(了解)
三、装运前检验
1、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2、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3、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四、到货检验检疫
1、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2、报检时应当提供(重点)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装运前检验证书》
(4)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
(5)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单证
3、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4、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5、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边角料以及受灾货物属于废物原料需出区进入国内的,免于实施检验检疫,依据有关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五、监督管理
1.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2.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状况,对其实施分类管理。4.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其相关报检申请;
(2)国家质检总局发布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对国内收货人进口的废物原料采取加严检验措施的(3)触发C类预警的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 5、6、7(了解)
第十一节 进口棉花国外供货商备案登记
一、适用范围:国家质检总局对输入中国大陆的境外棉花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三、登记条件及申请
(一)供货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二)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并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材料。
四、审核和批准
1、经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需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2、国家质检总局在2个月内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3、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并定期对外公告。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4、经查实申请人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撤销其登记资格。
五、有效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复查申请;
六、到货检验
1、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
2、进口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时,收货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第十二节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 包括: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无须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参见教材96页。
(2)植物检疫审批
包括: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无须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参见教材97、98页。
(3)特许审批
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
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了解)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了解)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了解)
(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重点)
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2、审批要求(重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2)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同时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
3、检疫监督管理
(1)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2)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了解)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了解)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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