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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实践与思考
7月16-17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司法部部长张军出席并讲话。会议提出
要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一批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实体法律服务机构入场作为服务提供主体。
司法部的决策,终结了多年来司法鉴定能否进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争论,将会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
浙江省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有实践,有思考,更需不断完善制度,并积极推进。现将今年初完成的一篇调研报告与大家分享:一 浙江省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的实践
早在2012年浙江省就在湖州、嘉兴试点司法鉴定进驻中心,之后衢州、绍兴等地也陆续推进此项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在全省推广实施,也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的管理抓手。2013年起,我厅陆续出台《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92号)和《关于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6〕54号),对司法鉴定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作出部署,2016年我厅将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纳入地市考核。截止2016年底,已有10个地市陆续出台13个相关文件,湖州市司法局出台《关于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窗口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对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模式和监管提出具体操作方案;衢州市司法局先后出台《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律服务中心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将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工作纳入县(市、区)司法局考核,并对司法鉴定机构如何通过中心为县级法院提供服务作出相关规定;湖州市长兴县司法局自2015年先后建立《司法鉴定服务窗口监督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窗口工作职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规范司法鉴定窗口管理,是省内首个出台司法鉴定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县级司法局。
二是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方便群众及时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目前全省有69家县(市、区)中心有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占总数的76.7 %,其中仅提供司法鉴定咨询的50家,可提供简单司法鉴定检查的19家。2016年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8740件,司法鉴定检查服务5053件,为群众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提供方便。嘉兴、湖州、衢州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开展较为成熟,以嘉兴为例,司法鉴定已在所有7家县(市、区)中心设立窗口,5年来共提供司法鉴定咨询超过2.3万次,受理案件13356件。
三是发挥挤出效应,减少“黄牛”对司法鉴定秩序的影响。2016年长兴县服务点提供司法鉴定服务470件,占当地司法鉴定需求的6成多,中心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有效减少群众依赖“黄牛”获取司法鉴定服务的情况。江山县司法局介绍,“黄牛”慑于中心的权威性,一般不敢到中心招揽业务,县域内居民了解到中心能够提供司法鉴定简单检查等服务后,也减少对“黄牛”的委托,直接选择到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据衢州市保险协会统计,2015年衢州市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60件,同比减少24件,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对“黄牛”影响鉴定意见的遏制作用初显。
四是整合职能资源,为中心提供大量人气。中心具有提供医患纠纷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劳动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司法鉴定与这些功能模块密切相关,通过中心平台可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一条龙服务,产生规模效应。从嘉兴、湖州、衢州、绍兴等可提供从司法鉴定咨询、司法鉴定检查、司法鉴定意见书领取、纠纷调解、保险理赔等一条龙服务的中心来看,它们带动了全省中心中82.5%的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给中心带来了大量的人气,可见群众倾向于在一个地点将整个交通事故或医患纠纷完整解决。据嘉兴市局统计,2016年来嘉兴各中心寻求司法鉴定服务的群众占中心来访人员的25%-30%,提升了中心的影响力。2016年,桐乡县中心办理劳动争议调解83例、交通事故调解1300例,合计1383件,其中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中心提供司法鉴定服务513件,占37.71%。二 当前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中心可否提供有偿服务认识不一。司法部和我厅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虽将司法鉴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也提出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但对公益性和法律服务市场化的矛盾未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对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提供有偿服务产生一定影响。
二是中心对司法鉴定监管缺乏制度依据。县(市、区)司法局担心依据现有职权分配,对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缺少监管依据,容易造成执法被动。县域内司法鉴定业务总量也有一定的差异,如何选择优质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进驻中心区域的有效划分,是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面临的问题。还有部分地市受地方保护影响,不愿引进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进驻。
三是各地推进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工作不平衡。各地对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推进程度不一,有的地区已实现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全覆盖,有的仅有个别县(市、区)实现司法鉴定中心进驻。这既有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鉴定资源分配差异等方面的合理性因素,也有部分司法行政管理干部认为司法鉴定的有偿服务与中心公益性相违背,害怕司法鉴定的矛盾纠纷会对中心产生负面影响,不愿推进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工作的问题。三 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模式的思考
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新生事物,司法部和我厅相关文件对进驻模式的规定并不明确,各地对这项工作的推进也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我们对是否能够在中心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这一焦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是公共服务特性不排斥有偿性。根据当前国内外主流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公共服务发展理论,公共服务可分为: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力量投入的其他公共服务两部分。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绝大多数是无偿的,例如法律援助,但也有部分是有偿的,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时也收取相应的工本费。而社会力量投入的其他公共服务大多是收费的,例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公交公司承担有偿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司法鉴定正是属于社会力量投入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是将有偿与无偿的公共法律服务相融合,共同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二是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均等化。我省早在2008年就印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其中提出的均等化是指群众享受和参与公共服务的机会和效果均等,而不是简单的无差异化或平均化。因此,中心最主要职能应该是为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无偿的、机会均等的选择平台,而并非提供一种简单的、无差异化的无偿服务,适应群众对中心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需求也是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三是公共法律服务目的是满足群众需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只有能给公众带来可视收益的改善,才能获得其对新制度最大诚意的支持和拥护。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科技属性,需要大量仪器设备的投入,因此不可能在每个县(市、区)进行设立。通过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开展简单检查等活动,可以让大多数需要司法鉴定服务的群众在县域内获得相应的服务,缩减其时间和经济成本,让交通不发达的偏远地区群众享受到方便高效的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同时也为中心带来较大的效益,实践证明提供有偿公证和司法鉴定服务的中心人气较旺、知名度也较高。
四是现有公共服务制度和实践是多元供给的模式。公共服务也不意味着政府大包大揽提供所有服务,从国家层面相关文件规定来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指出,要“建立多元供给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同样,在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指出,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既然公共服务可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就必然涉及社会资本收益。目前在我国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均表明,只有将政府与市场、国有与民营、无偿与有偿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提供有偿检查是符合公共服务发展的政策导向的。
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开展有偿简单检查等服务是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可行性的,且与中心的公益属性并不矛盾。四 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的建议
一是积极统一思想,提高对司法鉴定进驻中心重要性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既然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提供有偿服务符合国家法规和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发展实践,有利于实现中心相关业务的整合,有利于遏制“黄牛”的影响,也为群众提供切实的方便,司法行政部门就应当勇于探索推进,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二是完善管理方式,抓好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的日常管理。各地要落实我厅《关于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司法鉴定进驻中心工作,总结现行有效经验,通过与入驻司法鉴定机构签订责任书、引入保险公司等第三方监督机制等方式,完善司法鉴定进驻中心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我厅要及时出台《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导方案》,对进驻中心开展的司法鉴定服务模式进行原则性规定。其一,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进驻方式,将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的重点放在偏远地区,对于市区或临近县(市、区)、县域内已有司法鉴定机构的,不搞一刀切的进驻。其二,在进驻的模式和司法鉴定机构选择上,可采取先开展咨询,再引入检查服务,先选择本地机构,再引入其他机构的推进模式。其三,对于中心内场地有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中心附近选择地点设置简单检查场所。
三是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中心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性。一方面利用司法鉴定服务提升中心影响力,整合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优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群众提供一条龙式服务,提高中心的人气和知名度。另一方面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进驻中心的区域分配,对司法鉴定机构均想进驻的案源较多区域,可借鉴衢州等地做法,采取公开报名、择优选择的方式进行合理分配; 对案源较少的区域可借鉴温州做法,采取不定期进驻的方式。
四是发挥基层作用,加强对司法鉴定进驻中心的宣传。各地市要依托县司法局与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部门的沟通管道,加强对司法鉴定的宣传,提升中心司法鉴定服务的知晓率。通过在中心设置司法鉴定专门宣传栏,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宣传手册、提供司法鉴定流程指引及司法鉴定机构信息等方式,服务群众的司法鉴定需求。浙江司法鉴定原创发布点击右侧二维码,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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