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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入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切实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做好群众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全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来源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规定情形开展监督。检察工作中,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宣传员和联络员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对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人民监督员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人民监督员是人民群众的代表,代表人民群众享有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或建议,不仅仅是个人意愿的反映,更应该是所代表民众意愿的反映。这就更需要人民监督员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以便更好地代言群众意愿。人民监督员多产生于有一定群众基础和较高社会威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知名人士中。这也便于人民监督员主动加强与所代表群体的联系。检察机关应利用好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设计好宣传或交流的主题,为人民监督员与群众的沟通交流提供平台。
二、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利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之外更广泛的监督权利的体现,对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有着更直接和有效的作用。
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保障。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等,使高检院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也是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获取途径。
二是参与权。人民监督员参与权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参与执法办案。相关制度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开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的监督,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会见犯罪嫌疑人。
2、参与执法检查。在业务上级或本院开展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检查、案件质量评查、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活动、检务督察工作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了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情况。
3、参与回访案件当事人。在纪检监察部门回访职务犯罪人员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了解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4、邀请旁听检委会会议。在检委会研究人大报告以及审议拟作不捕不诉处理的案件时,适时随机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旁听检委会,并听取对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检委会会议。
5、参与控申接访、刑事和解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等检调对接工作,参与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合对监外执行人员开展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三是表达权。从对依法监督案件的评议表决到参与各类执法检查活动后对各项检察工作的评议,再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组民主生活会、“三项重点工作”、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开展的座谈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均是实现人民监督员表达权的有效途径。人民监督员表达的有对监督范围内事项的评议表决意见,有对视察、座谈、征求、调查或参与监督事项的意见或建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因为它们不仅仅是人民监督员的个人意见,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对做好群众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宣传员和联络员作用
一是检察工作的“宣传员”。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和反腐败形势的严峻,人民群众对担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发挥的程度。通过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参与执法等活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会有一个整体的、客观公正的认识,这种认识对于帮助民众转变对检察机关主观、片面、偏激等错误观念和认识,树立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意义和作用重大。因为对普通民众而言,来自于检察机关外部人民监督员的说辞要比检察机关自身的宣传更有说服力。尤其是人民监督员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产生,在每年“两会”期间,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人民监督员以来源于亲历的监督实践,现身对检察工作进行宣传,作用不可低估。
二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络员”。这一作用的发挥与人民监督员自身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和一定的群众基础密切相关,也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性质准确定位为人民群众监督的体现。作为检察机关,我们要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定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职能。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仅是个人意思的表达,更是人民群众意愿的代言。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了解民意的重要窗口、倾听民生的重要平台、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因此,我们要请人民监督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广泛倾听人民群众心声、全面搜集社会各界呼声,将社会上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所想、所知、所言、所盼反映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也能使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不仅恪守法意,而且关注民意,将法律要求与大局需求、社会诉求有机结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大人民监督员工作宣传力度,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服务群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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