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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考评基层院控申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办案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基层院控申部门的业务工作,推动全市控申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考核评价基层院控申工作,以有利于推动基层院控申部门落实贯彻工作要求;有利于市院控申处充分掌握开展业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有利于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为目的,引导和促进两级院控申工作科学发展。
二、考评原则
市院控申处对基层院控申工作考评,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围绕控申主要业务,突出工作重点。
(2)注重实效。以案件结果为依托,侧重于考察各项工作实效。
(3)公平公正。坚持对被考核对象公平对待,坚持考核标准的客观公正,坚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
考评分值采用150分制量化考评。
考评内容及各项分值为:(1)高检院、省院、市院交办涉检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满分30分;(2)涉检进京、赴省、来市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满分为25分;(3)举报工作,满分为20分;(4)刑事申诉工作,满分为35分;(5)刑事赔偿和被害人救助工作,满分为25分;(6)日常性工作,满分为15分。
四、考评方法
考评方法以各考评小项计分为基础,各小项工作原则上得分不封顶,得最高分的单位视为该分项工作满分(即各小项规定的最高分),其他单位乘以公共系数后为其该小项工作得分。各小项得分之和形成该项控申业务工作得分。六项控申业务工作得分之和为基层院控申工作总分。
五、考评结果的运用
考评结果实行一月一通报主要业务数据,一季度一考核整体工作,所考核成绩将以通报形式分送至市院党组、市院政治部及各县区院检察长、各县区院控申科负责人。
市院控申处通过分析考评结果,科学评价各县区院的控申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六、考评数字的来源
考评工作以市院统计报表数据和各县区院在市院的备案材料为主要依据,没有及时上报至市院的备案材料和报表上未显示的数字,在考评时一律不采用。各县区院应严格按照检察业务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案卡,应严格按照汴检控文【2012】2号文件的要求上报备案材料。统计报表数据和备案材料之外的考评内容,由市院控申处相关负责人员审查认定,提供数据。
各县区院对通报的控申业务情况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院控申处提出;市院控申处将认真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向县区院反馈。
市院根据需要,对考评的控申业务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相关考评项目评价计分外,对有关人员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计分细则
(一)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省院、市委政法委、市院交办涉检信访案件办理工作(30分)
1.对高检院、省院、省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交办的涉检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的,每件分别减10分、5分、5分、5分,结案不息诉的每件分别减4分、2分、2分、2分;专项活动中交办的重点涉检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的,每件减3分,结案不息诉的每件减1.5分。
对市院交办的涉检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的,每件减3分,结案不息诉的每件减1.5分。
2.没有上级院和各级政法委交办案件的,计15分;专项活动中没有承办高检院、省院及市院交办重点涉检信访案件的,计15分。
(二)涉检进京、赴省、来市信访案件办理工作(25分)
1.经高检院,省院、市院接访,要求县区院处理的有理涉检信访案件,由于处臵或答复反馈不及时、不妥当或稳控措施不到位的,造成信访人重复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的,个体访每重复一次分别减3分、2分、1分,集体访每重复一次分别减5分、3分、2分。2.重复访中属无理访的,进京、赴省、到市重复个访的,每次分别减2分、1分、1分。进京、赴省、到市集体访每次分别减4分、2分、2分。
3.对高检院、省院、市院交办的告急涉检信访处臵或答复反馈不及时、不妥当或稳控措施不到位的,或对本单位涉检信访处臵不到位的,造成信访人在北京、郑州、开封闹访或集体访,每件分别减10分、5分、5分;发生信访人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或其他恶劣影响的,该项工作计0分。
4.没有发生涉检进京、赴省、到市院上访的,分别记15分、10分、5分。
(三)举报工作(20分)
1.不立案线索审查监督工作(5分)
对分流到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自侦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举报中心审查后又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每件计3分。
2.举报线索统一管理(3分)
检察院受理的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输入计算机。没有专人管理的扣2分,线索没有输入每件扣1分,输入不规范的,每件扣0.5分。3.举报线索初核(7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签批、举报中心初核后转立案的,每件计5分;超过三个月未初核或初核后未按规定答复实名举报人,导致举报人越级上访的,每件扣3分。4.举报人奖励和保护(5分)
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每件计0.5分。及时查清事实,使相关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每件计1分;受到刑事追究的,每件计2分。因故意或过失泄密,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造成越级上访的,每件分别扣4分、2分。
(四)刑事申诉工作(35分)
1.刑事申诉审查结案息诉情况(10分)
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未立案复查,经审查结案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息诉的,每件计2分。
2.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复查纠正情况(15分)刑事申诉案件经立案复查,改变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的,每件计3分。
3.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案件办理情况(10分)
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后提出抗诉意见的,每件计3分;经抗诉后,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改变原裁判的,每件加5分。
(五)刑事赔偿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5分)1.刑事赔偿工作(15分)对应当给予赔偿的案件做出赔偿决定后,赔偿款支付到位的,且当事人满意并息诉的,每件计2分;对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但当事人息诉的每件计2分。
没有刑事赔偿案件的,计15分;发现应当受理、立案办理而未受理、立案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以及被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检察机关赔偿的,不计分。
2.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5分)
按照省院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救助的,每件计1分。对应当救助而不予以救助的每件减0.5分。
3.赔偿监督工作(5分)
各县区院发现本辖区内的案件存在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法院赔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线索,及时向市院汇报并被省院采纳的,每件计5分。
积极开展赔偿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撰写论文或案件信息被市院采纳转发的,每篇计2分;被省院转发的,每篇计5分;被高检院转发的,每篇计10分。
(六)日常性工作(15分)1.材料报送工作(5分)
按照市院控申处通知的要求,每次逾期报送材料或报送材料不合格,扣1分;应报送而未报送相关材料的,每次扣3分。
2.临时性工作(5分)按照市院控申处要求,顺利完成市院交办的临时性任务的,酌情加分。派人到市信访窗口值班的,每次加3分;主动协助市院到省院完成信访稳定工作的,每次加3分;主动协助市院到北京完成信访稳定工作的,加5分。
3.经验总结及推广工作(5分)
各县区院应每月报送本院办理的案件工作分析或经验文章1篇,及时报送并被市院转发的,每篇1分;被省院转发的,每篇3分;被高检院转发的,每篇计10分;没有报送的或报送的总篇数少于市院要求的,少1篇扣2分。
八、其他
1、本考评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考评实施办法由市院控申处负责解释,将适时根据省院、市院考评意见的变化和我市控申检察工作发展情况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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