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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评估与监控
一、我国当前公共政策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评估主体单一,缺乏独立性的政策评估组织。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以官方为主,缺乏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参与,使得大多数政府在公共政策评估实践过程中,只重视自身评价,忽视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导致进行意愿表达以及利益诉求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单一化。
(二)缺少正确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目前从事官方评估工作的人士绝大部分都非“内行人”,因此他们在进行政策评估时不可避免地倾向于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规范分析。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信息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道德是非标准也会发生一定转变,更为突出的是人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从而必然引起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和评价方法的改变。
二、完善政策评估的几个措施构想。
(一)建立多元评估主体。在目前官方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党的组织、权力机关(人大)、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受到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参与等多元评估主体的结合,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其中,要特别重视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参与以及专业评估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他们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更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结论的公信力。专业评估组织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专业评估组织成员作为“非官方人士”,其观点和看法不受政府利益和本位主义影响,能更好地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二)确保评估有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消除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以满足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另外,还要依法构建相应的问询制度,作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有权依法问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需要保密的所有信息,而被问询的机构和成员必须依法根据有关制度和程序作出回应,并且也要对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国各级政府和决策机构除了法律应予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他一切有关公共政策制定的背景、执行状况、评估结论等情况应通过公告、网络等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传播,增强政府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杜绝“黑箱”操作。
(三)完善政策评估的制度保障,实现政策评估的制度化、法制化。首先,实现政策评估工作的程序化。通过制度规定除象征性或符号性的公共政策外,各项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进行程度不同的评估。评估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公布于众。其次,要建立评估基金。政策评估是一次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长期深入到实践中去收集各方面的信息,需要耗费巨额资金。因此,必须建立政策评估基金,以免政策评估成为“空中楼阁”。最后,要重视评估结论,消化、吸收评估成果。
(四)科学地运用政策评估的方法。评估者应熟练地掌握各种评估方法和技术。目前常见的评估方法有前后对比法、对象评定法、专家判断法、自我评定法等;政策评估的技术主要有计划评估技术、重要路径法、成本利益分析、成本效能分析等等。每种方法与技术都有其优缺点,都有其适用的范围。
三、我国公共政策监督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监督,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的比例过高,将有可能削弱人大对公共政策行使监督权,人大对政策执行主体的监督缺乏具体的法制保障。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加大对政府执行政策的监督力度,进行实质性和深层次的监督时,就往往会碰到法律依据的问题。
(二)行政监督。我国政策监督主体较多,各监督主体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对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否正确,很难予以判断,也使监督的方式、程度、组织措施极不健全,因而,使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实施权力。
(三)社会监督。一是新闻舆论监督程序不规范。出现了“六多六少”的现象,即: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重大问题少;监督中层、基层问题多,监督高层问题少;监督个人问题多,监督单位问题少;监督下台者的问题多,监督在位者的问题少;监督外地问题多,监督本地问题少;监督别人问题多,监督自己问题少。二是公众监督投诉渠道不畅通,政务透明度不高,群众真正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却不愿或不敢公开,造成群众监督无的放矢。
四、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监控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人大监督权力。在《人大监督法》的实施中应该建立和完善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落实。要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监督能力,通过培训或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人员熟悉《人大监督法》等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了解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方法,强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政策问题上。
(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监督主体职责。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主体的职能界定和层级关系,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监督主体要真正做到有效地监督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政策执行活动除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外,其余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于众;二是要保证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执政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机关。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改进现行的监督体制。三是要加强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行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实践中迫切需要的《行政监督法》、《公务员监督法》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还要修正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把那些在实践中被证明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要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完善社会监督制度。要完善舆论和新闻媒体监督制度,媒介监督应走向职业化。要完善公众监督制度,强化公众监督的法律保障,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要完善信访和举报的体系和网络,拓宽监督渠道,保障言路畅通,举报有门,切实保护好公众的举报行为,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同时对查处案件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二是扩大公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和监督权,加强公众对干部的监督,采用多种途径让群众参与选贤任能;三是要坚持政务公开与公众监督有机结合。对凡是涉及公共事物、公共服务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应向社会和公众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要认真对待公众的监督反馈意见,避免政务公开的表面化和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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