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_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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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1]5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部门:

2011-3-3 发文时间:

2011-3-10 编辑时间:

2011-3-3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税收稽查与处罚

法规类型:

所有行业

所属行业:

山东

所属区域: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省局决定组织开展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参加此次自查的企业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啤酒(济南)有限公司、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泰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信发集团有限公司、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等20户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分公司、设立在我省境内的子公司。

自查年度为2008、2009、2010年三个年度,发现问题与以前年度有关的可以追溯至以前有关年度。

自查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应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应由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代扣代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二、自查工作时间

自查时间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其中,企业自查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至7月15日,市局对所在地成员企业的自查评价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1日。集团公司向省局和所在市局报送材料和市局向省局报送督导报告的时间均为8月15日以前。

三、自查内容

参加自查的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分公司、设立在我省境内的子公司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四、自查要求

(一)对企业的要求

1、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税收自查。集团公司要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吸纳财务、人力资源、采购、营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自查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以及成员企业的税收自查工作。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计划,于2011年3月31日前,同时报送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市级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省局大企业处。自查工作计划包括参加自查的成员企业名单、人员安排、职责分工、自查业务培训、自查进度安排、内部监督、政策业务处理、总结上报等内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组织对成员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要召开专门会议,将自查要求、自查内容、方法步骤、上报要求等内容传达培训到每一个成员企业,确保自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2、全面落实自查任务。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过程中可参考《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辅导材料》,但自查的范围不限于自查辅导材料中列举的内容,各定点联系企业应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补充自查范围。

各企业要深入细致地查找涉税问题,对需要作纳税调整的,必须添加相关附件加以说明。在制作附件时应注意:一是简易性问题可以选用分税种的通用附件,该附件分增值税、消费税、居民企业所得税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四类(见附件3);二是对于复杂问题可用会计核算数据类、原始凭证资料类、文字说明等反映,具体可参照《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自制附件参考格式》(见附件4)加以说明。

同一问题可制作多个附件,以便能够准确描述企业目前的会计、税收处理方式,按照税法规定正确的处理方式、涉及的各项调整金额、补(退)税款等情况。

附件编号采取按照税种顺序编号的方式,如增值税问题附件XX、消费税问题附件XX、所得税问题附件XX,按顺序排列,最后按税种分别汇总装订。所有附件附表的制作一式两份。

3、及时完整报送自查结果和报告。集团公司的各成员企业在自查结束之后,应于7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国税局报送成员企业自查报告和有关附表(附件1至附件6)。由所在地市国税局进行自查质量评价后,成员企业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汇总后,于8月15日前将集团自查报告、集团公司汇总数据(附件7)连同所有成员企业的自查材料分别报送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省国税局大企业处。

为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摸清底数,结合这次自查,各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成员企业要同时填写《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通用信息采集表》(附件1)和《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指标数据采集表》(附件2)。各集团公司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附表、数据信息时,应将集团公司总部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所属子公司税后利润上缴、对外融资渠道及资金调拨制度性规定;重大投资、技改项目;整体行业状况及本单位的行业位置;法律、监管环境;集团内部管理费分摊、劳务提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适用财政部或财政厅总分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十二五”或近期规划等资料和信息应一并报送省局和所在市局。

(二)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此次自查督导工作由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所属成员企业所在市的市国税局负责。督导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企业自查工作督导。为了保证企业自查工作质量,各市局应成立督导工作小组,加大督导力度,要按照事先确定的督导工作底稿进行督导,确保工作成效。各地要制定督导工作计划,跟踪企业自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召开会议、听取企业自查工作情况汇报,下户走访、实地了解企业自查情况等方式,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解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导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集团公司总部是否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是否对成员企业进行培训和专题部署。各成员企业是否按照集团总部要求,成立自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是否包括财务部门、税务专岗、销售部门、采购部门、人事部门等。成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进行自查。

2、企业自查工作辅导。在成员企业自查期间,各市国税局要深入现场进行自查辅导,解答企业提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帮助企业进行全面自查。

3、企业自查工作质量评价。自查工作初步结束后,由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上报自查结果。各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和其他软件的相关指标为依据,参考从各成员企业采集的数据,对企业自查质量逐一进行评价,包括:

(1)企业自查是否认真,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如企业自查调整后,其增值税税负率、销售毛利率等指标是否仍严重低于同行业指标等。

(2)自查程序和说明是否按要求填写,填写质量如何。

(3)有没有按要求添加附件,附件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如何,附件是否能够反映检查的过程,附件是否能支持相关项目的自查结论;

(4)企业是否存在自行添加的自查要点。

3、自查结果汇总统计及留档上报

对于企业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问题,各地国税机关要督促企业填制相应的问题附件和汇总表。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拒绝自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大企业处。企业自查结束后,各地国税机关要撰写督导报告,于8月15日前将督导报告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至省局大企业处。督导报告应包括:一是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工作情况、自查户数、督导主要形式;二是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开展自查情况总体评价、好的典型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查补税情况;三是工作建议,包括企业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管方面有待商榷的问题,以及自查工作的建议、体会等。

集团总部和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税局应将企业自查相关资料和数据专户存档。

五、其他事项。

在自查过程中,企业遇到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可向省局大企业处反映,由省局大企业处协调相关业务处室作出解释。自查税款按税收政策规定入库。

自查期间,省局大企业处将组织人员对各市局的督导、辅导和自查质量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并将这次企业自查及市局督导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通用信息采集表》

附件2《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指标数据采集表》

附件3《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自查问题附件》

附件4《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自制附件参考格式》

附件5《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自查报告参考式样》

附件6《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自查问题汇总表》

附件7《山东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自查情况分户分年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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