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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化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保定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保定市学生申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比赛、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初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回家反思;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一年的,留校察看期到学生毕业离校之日为止。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与保护,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下列情节给予处分。
(一)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但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教室、实验室、运动场、微机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对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到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到校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赌博。凡采用扑克牌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严禁打架斗殴事件,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喝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回家反思处分。因酗酒、滥用药物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不许带手机进入校园,不许在校园骑车,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烫发染发,出口成脏,大声喧哗,穿奇装异服、拖鞋、踏鞋,佩戴饰物,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携带手机,校园内骑车等行为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和教育。对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对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谩骂、侮辱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成绩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补充说明: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一天处分,第二次违纪给予回家反思一周处分,第三次违纪给予回家反思一个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与保护并重、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所有处分实施前,班主任有权利请违纪者的监护人到校进行合力教育,有权利安排其回家反思,反省时间由班主任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三)多次违纪;
(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六)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七)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承认错误的;
(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
(六)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第二十三条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由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学校指定老师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在违纪行为发生一周内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听材料、调查报告及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年级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年级领导小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年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再将材料报学生处复核。
(二)学生处接到年级对学生的记过以上处分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材料和处理意见复核,报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由行政办公会审定。
(三)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知情权等权利,处分公布之前,先安排相关老师请家长来校讲明学生违纪事实、处理意见,相关老师应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将处分结果告知本人及其家长。
(四)处分结果在适当场所宣布。为保护未成年人,对涉及隐私等的处分不公开宣布。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撤消及程序:凡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确有显著进步,记过以下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撤消处分。记过及以上处分从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处分的撤消程序:
(一)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
(二)班级学生讨论通过,并征求科任老师意见,经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同意。
(三)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撤消登记表,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决定。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发给毕业证书。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权根据《保定市学生申诉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自受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延长至6个月内提起申诉。
2.学生提起申诉时,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和地址,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学生签名及注明申诉日期。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不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在提起申诉期间,可继续在学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在校生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保定市高阳县龙化中学学生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叫家长并回家反思:
校园骑自行车,在教学楼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携带手机,与教职工发生冲突,打架斗殴等
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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