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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赣宣字[2006]36号)
省直各有关行业和部门,各设区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工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的企业政工职评工作,使之操作更加规范,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调动广大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特制定《江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为适应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工队伍建设,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全国和我省企业政工专业职评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评聘工作的做法,结合我省自1990年开展企业职评工作以来的实践,特制定我省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委、纪委负责人;党委的组、宣、办、研究、统战、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职工工作等部门和纪委(监察)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编制在本单位内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会的负责人及工会、共青团组织、文明委(办)、人民调解委(办)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业余党校的专职党课教员;
(四)企业分厂、车间一级正式设置了岗位的工会、共青团专职政工人员;
(五)没有受聘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政领导职务“一肩挑”的人员和交叉任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政工人员。
参评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②经费来源主要不由政府财政开支,已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费全部或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收入;③依法纳税,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管理,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凡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以同级工商、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为准)的单位,可列入参评范围。
上述所列参评对象必须是参评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岗人员。
自参评年度的前二年以来,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人员不属参评对象。在此以前受处分的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认错的态度及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其能否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岗位职务控制与管理
(一)实行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企业内部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二)按经贸委、统计局分类确定的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政工师职务。个别特殊情况,需专题报批。
(三)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按照统一规定的评审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定后,必须填写《江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初级报所在设区市(省直)和其他行业企业政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级报省企业政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
审;凡经省高评委评审获得高级政工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其所在单位公示一周,并将公示情况报省政工职评办,合格者方可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及任职资格证书。
(四)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对政工专业职务的管理,应坚持择优聘用、科学考核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年度考核和动态聘任的竞争上岗机制。
三、企业政工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企业政工人员任职基本条件。信仰马列主义,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基本条件不具备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3、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助理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② 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③ 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并担任政工员职务七年以上。
(四)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具有一定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本地、厅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二篇千字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调查报告),或有二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调查报告)在地、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会上入选;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
③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
④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并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九年以上。
(五)高级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上报刊发表过三篇千字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调查报告)或有专著,或有三篇论文(调查报告)在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会上入选;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②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
④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九年以上;
⑤1970年以前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三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六年以上;
⑥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⑦1985年以前(含1985年)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八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⑧大专毕业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四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⑨中专毕业后,在生产型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十年并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六)经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党校或中央党校一年以上培训的(累计的不算),或者经过部队政治院校(包括军事院校政治系)、中央部属党校、政治院校一年以上培训的(累计的不算),评定时不算学历,但可作为大专对待参加评审。
(七)从机关、事业单位(部队)调入(转业)到企业,和所在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以及新参评的单位不足五周年的政工人员,比照同类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累积计算政工专业年限,推荐申报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不要求其担任政工专业职务的年限。
(八)晋升中、高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所需专业成果和业绩成果,应是取得现有专业职务资格以后至参评年度的12月31日以后取得的专业成果和业绩成果。取得现有专业职务资格以前及参评年度12月31日以后取得的专业成果和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晋升的条件,只能作为参考因素。
四、专业工作年限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是指其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累积年限。
(二)下列情况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连续计算:
1、在部队担任副指导员以上职务或提干后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专职从事政工工作的年限;
2、属于党政府干部交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调入政工岗位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限:①大中型企业副厂级以上(含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如果在其担任行政职务期间,同时担任企业党委委员以上党内职务的;②中小企业、大中型企业车间、科室正职行政领导干部,如果在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期间,同时担任企业、车间、科室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以上(含副书记)党内职务的;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行政领导干部,交流到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如果其在原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期间,同时担任机关、科室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以上(含副书记)党内职务的;
3、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之前,直接从事新闻、出版、社科理论工作和中学以上政治课教学的年限;
4、原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因“*”或冤假错案等特殊历史原因而下放,中断本职工作的年限。
(三)在非政工岗位上,通过干部专修科、“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并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后进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从事政工工作的人员,其政工专业年限从取得学历以后算起;如果本人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前已在政工岗位工作,其取得学历前的政工专业年限,可按2:1折算,折算后与取得学历后的政工专业年限合并计算,但脱产学习期间的年限应该减去。
(四)企业政工人员因生病或停薪留职请假一年以上,后又回到政工岗位工作的,其离开岗位期间,不得计算政工专业年限。
(五)以工代干的政工人员,其政工专业年限的起点,从正式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之月算起。
(六)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以前,已获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转换政工专业职务,须经过一年以上实践,胜任现职工作,并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要求晋升高一有政工专业职务的,必须在转评后的政工专业职务岗位工作满一年且符合晋升条件方可晋升,申报晋升时,原专业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七)参评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其专业工作年限终止时间为参评年度的12月31日。
五、破格条件
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高级政工师的破格条件为:
1、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新经验,在本省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共青团工作者”、“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干部”和“江西省优秀政工师”称号之一。
4、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个人独立完成的政工专业专著,并获得地厅级以上表彰。
5、获得省部级“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三次以上。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二)政工师的破格条件为: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设区市或系统(省厅一级),以及全省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省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省优秀党务工作者”、“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共青团工作者”、“省优秀思研会干部”称号之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政工师。
六、外语及专业考试
(一)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人员(含转评人员),必须参加由省企业政工职评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工专业知识考试;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人员,还必须参加由省企业政工职评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符合免考条件者除外)。考试成绩合格者
方可推荐申报。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外语:
1、197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人员;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各设区市、省直机关工委及其他行业职评办同意的人员;
3、在国外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外留学、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
4、托福考试500分以上人员;
5、单独正式发表、出版译文、译著累计达5万以上中文字的人员;
6、在评审的当年或上一年已取得省职改办统一颁发的相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七、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
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企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上级政工职评部门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可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在符合相应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八、组织实施
(一)严格考核制度。凡初评和晋升专业职务都必须进行年度或任期考核,各级部门应将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申报专业职务的重要依据。初评人员申报材料中必须有参评某年度政工专业职务当年的《江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晋升人员申报材料中,必须有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经相应职评部门审阅盖章后的《江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没有考核登记表或考核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申报评审。任职期间,历年综合考核等级均为称职(良)以上者,方可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申报破格晋升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者,必须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
(二)全省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由省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统一布置,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级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级企业政工职评部门必须遵循“严格、认真、审慎”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人申报、群众评议、企业党组织推荐、经相应的评委会根据各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审的工作程序,有序不紊地开展职评工作。在评定中要重视学历、资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及实绩,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正确评断,防止片面性。
(四)认真把好材料审核关。高级专业职务资格审查方法为:各初级评审部门审核整理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种证件、证书、任职通知、资历证明(干部履历表)和文章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及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填写《江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审核无误后,在有关表格上加盖公章,报设区市(省直)和其他行业部门。设区市(省直)和其他行业职评部门审查原件,对照无误后,分别在证件、证书、任职通知、资历证明(干部履历表)和文章复印件及有关表格上加盖公章,经设区市(省直)和其他行业职评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企业政工职评部门终审。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种的证件、证书、任职通知、资历证明(干部履历表)和文章原件经省企业政工职评部门终核后再退回申报单位。
中级专业职务的资格审查,参照执行。
申报、评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予申
报。凡在参评年度的前二年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当年度申报资格,在评审工作中,凡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评审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审结果。
(五)各级企业政工职评办应按层次分别组建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初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具有相应或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及其他政工人员代表组成;中级和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企业党委负责同志和已获得相应或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企业政工干部组成。评委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六)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十七人左右。召开高评会时,出席人员应达到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评审结果无效。在高评会上,先由省职评办介绍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情况,然后在评委会主任的主持下对申报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评议,最后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占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经高评委评审通过取得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时间自其参评年度的第二年1月1日算起。
中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评委会的召开方法和经中评委评审通过取得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时间参照执行。
(七)各年度职评工作结束后,各级职评办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上一级职评工作部门及同级职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聘任
取得初、中、高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有企业(部门或单位)自主聘任,受聘担任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待遇,由企业(部门或单位)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和赣办字[1992]31号文件关于“与其他专业职务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的规定办理,其职务工资时间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制,切实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素质。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评聘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省企业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20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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