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_职工集资建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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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搜搜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

职工集资建房的房子能办下来房产证吗?

集资房按出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部分集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与单位共同拥房屋产权。如果您全额集资,在单位拥有合法的手续下,则您同样可以取得房产证。一般情况下,所售楼房项目手续齐全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下,可以办理到房产证。

购买单位集资房是指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集资建房时,单位以外的人为同该单位联合建房,共分产权,实际上是向该单位购买房屋,或者直接向该单位购房,其性质就是出售“房改房”,或把“联建房”对外出售。由于上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并未计入房价,单位职工购买这种廉价住房属于员工福利,且无完全产权。因此,单位集资房的出售范围仅限于该单位职工,不包括单位以外人士,不得向单位以外人士出售,除非他们已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管局:将调查开发商行为

7日下午,济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对该楼业主所反映的情况,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予以调查。

市房管局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在一定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企业是曾经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国有或集体老企业;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企业集资建房使用土地为自有国有存量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或能够调整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并且周边配套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征用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等生产性用地的土地,不得用于集资建房。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一

般控制在每户套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内。

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清况,包括所处位置、占地面积、人员、资产、经营状况等;企业职工住房现状,包括职工平均住房面积、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设年限、户均面积以及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情况;企业现有土地状况和集资建房拟使用土地状况,包括土地面积、现状用途、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并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初步方案,包括拟建住宅套数、建筑面积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立项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提报;出具不变更用途进行

房地产开发的承诺书;规划、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受理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后,分别发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办理规划定点及环保审批等手续。然后,市房管局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办理集资建房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办理正式立项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所用土地,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需改变用途为住宅用

地,并按协议出让价格收取出让金差价。

禁止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凡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市开发办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市

国土局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市房管局一律不予办理房产证。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企业自负,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好像要交地产增值税和地价补偿费等:lol :lol

如果是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如果出售经适房的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商品房指导价格,则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补交差价可获商品房产权

由于经适房是有限产权,因此按照市场价购买的二手经适房能否获得完全产权,一直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昨天发布的政策中规定,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的已购经适房,可以取得商品房产权。

此外,房屋的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然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满五年“老房”可市价出售

对于政策发布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老房”满五年后,按市场价出售的要补交10%的差价。

对于市民此前已经购买的经适房,未满五年的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将按照“新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原价出售或由住保部门回购。同时,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将予以退还。满五年的“老房”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与“新房”不同的是,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则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房产过户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前提是经济适用房双证必须满5年才可以过户。房改房5年内过户收5。5%交易税。如果他名下就一套福利房,那么和房改房过户唯一区别就是 房屋评估价 的5%作为土地出让金。这个房屋评估价水分很大。如果10年的房子,1平方我估计也就是不到1500。你要找关系让他给你评估的少一些。房改房是1%。如果他名下不只这1套福利房,福利房可以是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那么就是评估价的40%。

其他费用不是很多。比房改房来说就是多了4%的土地出让金。

怎么样,专业吧。我真不是房管局的。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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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

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详解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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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火爆销售相比,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交易量一直不温不火;但据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统计显示,同刚出台允许已购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时相比(不完全统计),4月—6月的成交量有小幅上扬,幅度为16%。另据“链家”市场调查显示,有一半业主和消费者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情况了解甚少。为满足消费者需要,本报记者特作详细解析,希望能给您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提供一些帮助。买卖所需提供的证件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权证过户和完税取证都是到各区房地局进行,只是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购买者需要先到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到《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单》,以证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然后才能进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程序,其交易过程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如下列附表所示。

买卖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出售的有效性:首先应该知道经济适用房只有在产权证下发后5年,才能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意人,如果未满5年的确需要出售的,只能按照原始价格出售给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购买者,否则出售无效。

二、谨防不法中介陷阱:有的中介公司声称,能为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客户办理过户手续,采取抵押的办法,将房屋买卖变通为抵押借款,然后行使抵押权,实现房屋的过户,规避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上市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在法律上是限制流通物,其权利转移受到限制,不仅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设定抵押权,即使该合同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也不能对抗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都要交纳哪些费用?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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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催告原产权单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审查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 请前,应先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

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所 得收益和有关税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 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 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 交换。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税、契税外的 各项税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额部分计征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 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 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 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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