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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审判长、助理审判员两名、书记员、公诉机关、被告、被告律师、原告、原告律师、证人、法警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一依次就做。)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书记员:审判长:(一锤)A市职业学校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三到庭。
(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提审被告人批准文件)法警提出被告人张三
审判长:被告人张三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讲下你的出生年月日。被告:1990年9月9日 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A省A市A镇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什么民族的?文化程度如何? 被告:汉族,初中文化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十月十日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 被告:十月三十日
审判员:A市职业学校检察院起诉书你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员: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员:A市职业学校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A市职业学校张三偷窃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钟云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景小景、林梦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凯雯担任法庭记录,A市职业学校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芸艳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三委托,A市飞翔律师事务所吴思诗为被告人张三进行辩护,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可以申请换人。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上诉人员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以外,你们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A市职业学校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三,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就读于A市职业学校高一年级,A省A市A镇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三伙同其他班级学生李四(已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24日下午5时许在高一(1)班,趁原告王五不注意,将其放在抽屉里的书包钱包偷出,偷得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后,将钱包扔到五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三处已追缴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均暂存本院)。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审判员: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员:被告人张三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员:是否修改陈述? 被告:不修改
公诉: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高一(1)班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4点50分。公诉:来干什么? 被告:拿书
公诉:到高一(1)班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因为那天我刚好和李四一起打算回宿舍,后来发现忘记拿书了,于是我就和李四一起回班级,当时我看见张三书包还在班级,出于好奇我就想看看里面有什么,结果就看到有个钱包,我本来没想偷的。
公诉:谁想到要拿王五的钱包的? 被告:我公诉:那你想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那李四(同伙)呢?
被告:她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公诉:你们偷到什么?
被告:偷得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公诉:谁拿走钱物的? 被告:我公诉: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辩护: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辩护: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宿舍? 被告:是的。
辩护: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平均成绩80分。
辩护:你经常去网吧、ktv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辩护:讯问完毕。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公诉: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六到庭。
审判长:本庭准许传证人赵六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赵六 审判长:年龄 证人:18 审判长:班级? 证人:高三(1)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赵六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判长:交给书记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公诉:你能否把当时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2013年4月24日下午5点许,我回班级拿书,看见两人身上都被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起另一个书包飞快地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五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就跑了。公诉: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人:有,就是她(证人手指向被告)公诉: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赵六退庭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诉: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证人证言
2013年4月24日下午,我在高一(2)班玩,准备离开时发现书包不见了,我于是马上联想到我的书包在本班,于是我就回班级打算拿书包,可是当我到班时却发现自己的书包不见
了,于是我就马上报告了学校公安部门,经学校公安部门搜查,在五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我发现丢了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原告:赵六
2013年8月8日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法警将这些物品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将物品给身边人民陪审员看 审判长:给被告人看下。
法警将这些物品拿在手上,给被告看。审判长:交还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举证完毕
审判: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没有
审判: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作为公诉人,就张三盗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却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请求合议庭给以被告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级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飞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诉》、《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张三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较好;第二、她从没有偷窃行为;第三、她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KTV等地方;第四、她曾因拾金不昧收到受到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还是中学生,所受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单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她懂法,结果就不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给予从轻量刑。
原辩:被告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原辩:我们的确对被告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被
告出现!
被辩: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辩: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即使发现制止,今日校园的小偷就有可能成为明日社会的大盗。被辩:原告律师说得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就是当事人就会因为触犯法律而备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她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原辩:沉默 审判长:(问原辩)辩护人有无的新辩解? 原辩: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其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出简要的发言。
被告:我当时只是想回去拿书,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这时,(同伙)李四干脆说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当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左右分别和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张三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张三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者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张三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犯盗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日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A市职业学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本。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张三带出法庭。(法槌一击)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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