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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专职化研究
法学院 2012级研究生 王庆博
【摘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的“第二职业”,从属于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然而,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事务越来越复杂。对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学识水平等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需要代表们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足够的精力去搞清楚国家和地区的事情。而兼职制下的人大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深入了解社会,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导致很多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不切实际甚至成为笑谈。因此,人大代表的逐步专职化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实下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人大代表;专职化;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使命神圣,责任重大。
然而,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事务越来越复杂。对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学识水平等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需要
代表们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足够的精力去搞清楚国家和地区的事情。如果拿到政府的年度预算书,看不懂,或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懂,只能匆匆表决通过,这是不合适的。
目前我国有五级代表制,各级人大代表约300万人,绝大部分代表是兼职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脱离代表的本职工作,并且执行代表职务从属于代表的本职工作,人大代表工作属“第二职业“。兼职的人大代表做专职的人大工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因此,人大代表应该逐步实行专职化,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学习必要的知识,掌握必要的信息,做好代表工作。
一、兼职代表制度下人大代表职务的特点和不足
1、兼职代表制影响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它表明人大代表从事代表工作不脱离自己的本职工作,实质上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2、兼职代表制下无法保证人大代表有足够时间、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中去。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的“第二职业”,从属于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地位已经比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差一等,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人大代表还兼任其它社会职务,有些人大代表身兼数职,其从事代表工作的时间、精力相当有限。比如,一个不能脱离工作岗位的工人去做人大代表,他只能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去从事他的代表工作,这样他用于代表工作的精力必然很少。另一方面,虽然他是一个专业工人,但他对工人情况的了解,也只能局限在他所在的岗位上,或者他所在的流水线上、车间里、工厂里,至多在他所在的行业内。很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很少,质量不高,发言内容一般都是大路货,讲不到事情的点子上,与人大代表兼职过多,无暇顾及人大工作有关。
3、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4、人大代表兼职制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不相符合。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多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需要进行认真讨论,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决策,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专业化、专职化。它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排斥业余人员或兼职人员的参加。人大代表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而且要
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更好地代表选民的意愿,行使国家权力。它需要人大代表具有政治、法律、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改进方式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指给人大代表这一职务设置门槛,提高人大代表任职标准和要求,使人大代表职务由“虚职”向“实职”转变。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代表工作应成为人大代表的主要工作,是人大代表的主业,人大代表应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中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崇高性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自觉调整角色意识,把人大代表的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另外,法律也应该尽早明确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把人大代表这一职务当作公职对待。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当选下一届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进。
1、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报酬制。我国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拿的报酬是从事本职工作的报酬,没有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报酬。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要求日益强烈,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缺乏与经济利益挂钩,越来越不适应实际情况。人大代表专职化减少了代表的数量,提高了代表的质量,能够为人大代表履职报酬制的建立创造条件。人大代表的履职报酬制将使人大代表的职务由“虚”到“实”,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将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代表的个人利益,有助于改变有些代表将履行代表职务当作一项政治荣誉。
2、法律明确规定对担任人大代表职务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大代表的资格过于宽泛,笔者认为宪法或者组织法也应对人大代表任职作出限制,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从道德品行、政治素质、议政能力、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对人大代表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以提高当选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每位人大代表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职务,认真履行职责。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不能再去担任其它社会职务。
3、明确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但是对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随意性较大。目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较短,人大代表的大量工作需要在闭会期间完成,为保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在时间上作出量化的规定,能使人大代表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因为在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需要所在单位的支持配合。明确了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使人大代表处理好与本职工作的关系,获得代表所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有利于人大代表更好地开展工作。
4、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任何职务的执行都需要一定制度的监督,缺少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也是一样。为使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做了些什么工作,工作成效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很有必要。兼职代表制下由于履行代表职责是人大
代表的“第二职业”,属于人大代表的副业,与人大代表的切身利益无太大的关系,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解决这个前提条件,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建立打下基础。
5、用党组织的干部去充实专职人大代表队伍。当前在中国,在党政机关之外,没有大量现成的职业政治人材。中国的知识精英们更愿意通过经商等途径来获取财富。如果试图在短期内用较大的物质利益诱导一大批知识精英改行,专职从事人大代表工作,不仅会耗费巨资,也会对现有社会结构产生冲击,引发社会秩序的波动。比较理想的方案是:把现有党组织的大量专职干部转移到人大里去,担任专职人大代表,使这些现在只从事务虚工作的干部,转变为去做务实的工作:深入基层(选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督查政府整改,等等。这有利于从根源上消除“文山会海”,改变党的文风。
三、总结
人大代表专职化明晰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使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更加准确。它解决了为谁说话,为谁办事的问题,保证了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代表职责,进一步增加人大的监督实效。虽然人大代表专职化存在比较大的体制性制约,难度比较大,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推进,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从兼职制向专职制转变将成为必然趋势,人大代表专职化将进一步激发起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体现民主政治体制的先进功能,促进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不断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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