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定义及范围 文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工作定义”。
社会工作人才的定义及分布领域
1、社会工作的定义
社会工作是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职业活动。它与人们把本职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专业性助人活动称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不同。
2、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有两方面:从社会使命看,强调“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为己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专业使命看,强调“助人自助”,所谓“助人”是在个人、家庭、群体、社区出现困难时,社会工作者向其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援,所谓“自助”是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
3、社会工作人才的定义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充分发挥其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的专业人员。
4、社会工作人才的分布领域
一、社会服务领域
(一)社会福利
1、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
(1)老年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残疾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3)儿童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4)精神病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5)聋儿康复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6)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7)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福利类民间组织
(1)社会福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福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会福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二)社会救助
1、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
(1)农村敬老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救助管理站的部分工作人员;
(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救助类民间组织
(1)社会救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会救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会救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三)收养服务
1、收养服务类事业单位
(1)收养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2、收养服务类民间组织
(1)收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收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收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四)社区建设
1、社区事业单位
(1)社区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城乡居民自治组织
(1)城市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2)农村村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区民间组织
(1)社区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社区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区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五)优抚安置
1、优抚安置类事业单位
(1)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3)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4)光荣院的部分工作人员;(5)军休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2、优抚安置类民间组织
(1)优抚安置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优抚安置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优抚安置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六)慈善事业
1、慈善类事业单位
(1)社会捐赠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慈善类民间组织
(1)慈善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慈善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慈善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七)减灾救灾
1、减灾救灾类事业单位
(1)减灾备灾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减灾救灾类民间组织
(1)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减灾救灾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减灾救灾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八)家庭生活服务(婚姻登记、婚介服务、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家庭生活服务类事业单位
(1)婚姻登记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2、家庭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
(1)家庭生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家庭生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家庭生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九)殡葬服务
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
2、殡葬服务类民间组织
(1)殡葬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殡葬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殡葬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教育辅导
1、教育类事业单位
(1)各类学校的学生辅导员、就业服务指导教师和心理咨询教师;
(2)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3)工读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
2、教育类民间组织
(1)教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教育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民办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一)司法矫正
1、司法矫正类行政单位
(1)看守所的部分工作人员;(2)少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3)戒毒所的部分工作人员;(4)监狱的部分工作人员;(5)劳教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6)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工作人员;
(7)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工作人员;
2、司法矫正类民间组织
(1)司法矫正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司法矫正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司法矫正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二)就业服务
1、就业服务类事业单位(1)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部分工作人员;(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2、就业服务类民间组织
(1)就业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就业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就业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三)医疗卫生
1、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
(1)医院从事医政工作的部分工作人员;(2)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医疗卫生类民间组织
(1)医疗卫生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医疗卫生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医疗卫生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四)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类事业单位
(1)计划生育指导站的部分工作人员;
2、计划生育类民间组织
(1)计划生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计划生育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计划生育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五)职工权益维护
1、企业
(1)企业负责职工权益维护的部分工作人员;
2、职工权益维护类民间组织
(1)职工权益维护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职工权益维护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职工权益维护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六)青少年事务
1、青少年事务类事业单位
(1)青少年宫的部分工作人员;
(2)儿童活动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3)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青少年事务类民间组织
(1)青少年事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青少年事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青少年事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七)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
1、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民间组织
(1)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2)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3)妇女权益代表与维护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八)其它
1、宋庆龄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2、中国红十字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红十字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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