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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刚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时间:2010-04-08 10:07:53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法 庭 审 理 笔 录(第一次)
案
由:故意杀人
开庭时间:2007年9月26下午13时 开庭地点:本院9号法庭 是否公开:公开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记录员:
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不得使用传呼机和手机。
审判长: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玉刚到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押上法庭,解除戒具)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刘玉刚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 被告人:1956年10月22日。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审判长:捕前住址?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丰收乡马架子村马中组。审判长:捕前职业? 被告人:无职业。
审判长:有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2007年5月3日、同年6月1日。审判长:因为什么被拘留、逮捕? 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审判长: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十多天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庞宝芝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 被告人:1959年5月19日。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小学文化。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辽宁省辽阳县。审判长:捕前住址?
被告人: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8号1-4-2。审判长:捕前职业?
被告人:无职业。
审判长:有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2007年5月2日、同年6月1日。审判长:因为什么被拘留、逮捕?
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审判长: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十多天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故意杀人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刘玉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记录员***担任法庭记录。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玉刚家属委托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⑴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被告人对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等,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审判长:你们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均答)
审判长: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⑶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⑷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权利。⑸民事诉讼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交待的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审判长:辩护人,听清楚了吗? 辩护人:听清楚了(均答)。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刘玉刚:一致。庞宝芝:一致。
审判长:将被告人庞宝芝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事实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你可以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下面你如实向法庭陈述你的犯罪经过? 被告人:2006年4月份,在大东区我和庞宝芝认识的。公诉人:她是干什么的? 被告人:卖电动车的。
公诉人:你俩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我俩是不正当关系。公诉人:这个事*爱人知道不?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什么时候知道的?
被告人:我也记不清楚了,大约是七、八月份吧。公诉人:知道后„„和****怎么样了。被告人:他俩离婚了。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杀韩崑文?
被告人:当时庞宝芝告诉我,说韩崑文要杀死我,我知道这事后,我害怕他报复,之后我就不在他那干了。
公诉人:为什么9月13日又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人:因为他要杀我。公诉人:当时你和说要杀没? 被告人:说了,她同意了。
公诉人:把杀人的经过说一下
被告人:06年9月13日,八点多钟我去的庞宝芝的门市部,他给我开的门,我说我在室内等着,等韩崑文回来我就用钢筋打他,庞宝芝同意了,等了三个多小时,我一直在门口等着他,韩崑文回来之前给庞宝芝打的电话说要回来,韩崑文11点多回来的,庞宝芝开的门,当时我用钢筋打的他,打了头部一下,他就倒下了。公诉人:打了多少下?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打完之后,韩崑文什么状态?
被告人:打完以后发现他死了,然后用一个棉被和一个毛毯包起来了,庞宝芝说她带路,我俩一起将尸体仍的。
公诉人:你打被害人的时候庞宝芝干什么呢?
被告人:她在门口等着,我打完一下韩崑文的时候她进来了,问我死没死,我说死了。公诉人:被和毛毯是谁给你拿的? 被告人:是庞宝芝给我拿的。
公诉人:打完人之后你从他兜里拿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拿了一个钱包。
公诉人:庞宝芝从中拿到钱没?
被告人:拿了。
公诉人:当时死者身上还有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有一部小灵通,是红色的。
公诉人:你看人死了之后,将尸体包好后就直接将死者仍在浑河里了吗? 被告人:对。
公诉人:螺纹钢哪来的?
被告人:我是在废品站买来的。
公诉人:后来哪去了? 被告人:卖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你当时已经走了,你知道被害人要弄死你,你为什么又回去了? 被告人:那时韩崑文跟庞宝芝说要到社区查我的户籍,说要到我家找我。辩护人:你什么时候离开沈阳的?
被告人:杀死韩崑文之后离开沈阳的。
辩护人:当时把尸体仍到浑河里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人:我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被害人和庞宝芝在你来之前,他们俩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人:庞宝芝告诉我说不好。辩护人:离开之后到哪了?
被告人:我和庞宝芝坐火车一起去秦皇岛了。辩护人:当时你俩离开想干什么去? 被告人:没干什么。
辩护人:后来你和庞宝芝怎么又回来了?
被告人:庞宝芝的女儿给庞宝芝打电话,说他爸爸拿刀像疯了一样,庞宝芝担心她的女儿,所以就回来了。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刘玉刚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说你多次下手都没有得逞,都什么原因没有得逞? 被告人:是人多。
庞宝芝辩护人:整个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螺纹刚是谁买的?藏在哪里了? 被告人:我买的。藏在离庞宝芝门市部不远的树林里了。
庞宝芝辩护人:你打了一下韩崑文,倒了之后,庞宝芝怎么进来的? 被告人:从门口进来的,我没有喊她,是她自己进来的。辩护人:你听说庞宝芝和他前夫感情不好,你是听谁说的? 被告人:庞宝芝告诉我的。
庞宝芝辩护人:整个对被害人加害的过程中,庞宝芝动手没? 被告人:打韩崑文的时候没动手。
审判长:你和庞宝芝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一直维持到什么时候? 被告人:今年的正月的时候。
审判长:韩崑文和庞宝芝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经销部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统一”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你打完被害人之后,掐没掐被害人颈部。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庞宝芝掐呢?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尸体是谁包的?
被告人:我俩一起包的。
审判长:当时包的时候,是用毛毯还是线毯?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整个包尸体用的毯子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整个都是有红色花的。审判长:你用绳子捆没捆被害人尸体 被告人:是被和尸体一起捆起来的。审判长:用毛毯是怎么包的尸体?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包裹里除了韩崑文尸体以外,还有什么东西? 被告人:还有一部电话。
审判长:被害人当时穿什么衣服?
被告人:上身穿的是白色的,下身我记不清了。审判长:被害人还有什么特征?
被告人:比较瘦,肩膀上有一个纹身,纹的是鹰。审判长:被害人手机上有没有装饰物? 被告人:我不知道。
审判长:被害人平时吸烟不? 被告人:他平时吸旱烟。
审判长:你看过他抽过别的烟没?
被告人:他有时也抽沈阳牌香烟,有时抽人民大会堂牌香烟。审判长:在经销部室内动手打被害人这个主意是谁提出来了的? 被告人:我们俩一起想出来的。审判长:为什么不在室外呢? 被告人:外边人太多。
审判长:在什么地方抛的尸体? 被告人:在浑河桥。
审判长:庞宝芝当时去没? 被告人:去了
审判员:当时打韩崑文的螺纹钢有多长? 被告人:有1.5米左右
审判员:工具是谁准备的。被告人:是我准备的。
审判长:你在沈阳还有其他的亲属没? 被告人:有,我弟弟。
审判长:你和你弟弟有来往吗?
被告人:有,他去找过我一次,第二次去我不在,韩崑文把我弟弟打了。审判长: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被告人:没什么看法。
审判长:这与你后来杀韩崑文有没有一定关系? 被告人:有。
审判长:你在那打工期间和韩崑文关系怎么样?
被告人:一般。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刘玉刚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玉刚带下法庭候审,提被告人庞宝芝到庭。
(法警执行)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事实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你可以向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刘玉刚是什么时间到你家的 被告人:06年4月份。
公诉人:你俩是什么时间有不正当关系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和刘玉刚的不正当关系,你爱人怎么知道的? 被告人:我也不知道他怎么知道的。公诉人:你俩为什么要离婚?
被告人:他提出来的要离婚的。
公诉人:刘玉刚为什么要杀死韩崑文?
被告人:是因为韩崑文把他弟弟打了,也因为韩崑文发现我们俩在一起了。公诉人:发现之后他对这事有什么想法没? 被告人:他说要杀死刘玉刚。公诉人:这事是跟你说的吗?
被告人:跟我说的,说要杀死刘玉刚。
公诉人:刘玉刚听说韩崑文要杀死他的时候,他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他返过来就想杀死韩崑文。公诉人:你对这事又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我同意。
公诉人:你俩同意以后,他说没说在她动手?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将一下经过? 被告人:9月13日晚上,刘玉刚在外边看到韩崑文出去了,然后他就进屋了,他就在门后藏着,我就在屋里坐着,晚上10点多韩崑文就回来了,之前有给我打过电话,韩崑文回来的时候当时我去开的门,开完门之后我到外面站着了,我没看见刘玉刚怎么打的。公诉人:后来你进屋的时候刘玉刚又打韩崑文没? 被告人:又打了两下。
公诉人:当时用什么包的尸体? 被告人:一个被一个毯子。
公诉人:是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格子的好几种颜色,古铜色为主。公诉人:把人完全包裹了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当时韩崑文身上还有什么?刘玉刚翻到什么了? 被告人:翻到钱了 公诉人:有多钱?
被告人:有千八百元。
公诉人:还翻到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还有一个小灵通。公诉人:手机号多少? 被告人:81768058 公诉人:把尸体包完之后将尸体仍到哪了?
被告人:刘玉刚托到五里河浑河桥把尸体仍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说要找我核实点情况,我就去了。公诉人:刘玉刚离开的时候告诉你电话了吗? 被告人:留的他的手机号。公诉人:手机号能记住清楚没?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被抓之后,你知道他去哪了吗? 被告人:去了河北,他给我留的电话。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你和韩崑文离婚,到底是因为什么离婚的? 被告人:他外面自己有女人,还有就是他总打我。
庞宝芝辩护人:杀害韩崑文你和刘玉刚事先商量过没?
被告人:没有。
庞宝芝辩护人:公诉人刚才问你,韩崑文曾说要杀刘玉刚的事,你为什么要把韩崑文的话告诉给刘玉刚呢?
被告人:告诉他是想让他躲一躲。
庞宝芝辩护人:刘玉买作案工具你知道不? 被告人:不知道。
庞宝芝辩护人:当时在杀韩崑文的时候你在场没? 被告人:我在门外面?
庞宝芝辩护人:在杀韩崑文的过程中你动手没? 被告人:没有。庞宝芝辩护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是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说要了解一下情况,我就去了。庞宝芝辩护人:你是怎么交待的?
被告人:我到那就交代了,当时我在那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刘玉刚的电话号码。
刘玉刚辩护人:你把被害人要杀刘玉刚的事告诉刘玉刚之后,刘玉刚还在你的门市部打工没?
被告人:没有。
刘玉刚辩护人:他什么时间走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
刘玉刚辩护人:刘玉刚走的期间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我在沈阳了。
刘玉刚辩护人:刘玉刚走之后你和他保持联系没?
被告人:有时候打电话。
刘玉刚辩护人:被害人曾经到过社区,要刘玉刚的身份没?
被告人:我不太清楚。
刘玉刚辩护人:你把被害人要杀刘玉刚的事告诉刘玉刚的时候,刘玉刚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很气愤。
刘玉刚辩护人:你们俩是谁提出来要杀死韩崑文的? 被告人:刘玉刚。
刘玉刚辩护人:你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同意。
辩护人:被害人被杀的当天晚上穿的什么衣服? 被告人:是白色的夹克,裤子记不清了。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刘玉刚或者是你,有没有压迫被害人颈部?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包被害人的尸体,还有一个被子,被子是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是红色花的。
审判长:是怎么包的,用没用绳子捆?
被告人:是系的,用什么捆的我记不清了。审判长:被害人韩崑文平时吸烟不? 被告人:吸烟。
审判长:吸什么烟?
被告人:什么都抽,旱烟也抽,有时还抽沈阳牌的香烟。审判长:他吸的烟平时经常带着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韩崑文身高胖瘦多少? 被告人:身高170cm,体重100多斤。审判长:还有什么特征?
被告人:左肩膀上有纹身,纹的像鹰。审判长:韩崑文有没有假牙?
被告人:有,在上面。
审判长:被害人用的手机是什么牌的? 被告人:不知道。审判长:什么颜色的,是平板的还是揭盖的? 被告人:是红色揭盖的。
审判长:韩崑文手机上有没有装饰物。被告人:记不清了。
审判长:当时包的时候韩崑文穿没穿鞋?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刘玉刚让你进屋的时候,你看到韩崑文什么部位有伤? 被告人:我没敢看,他就在地下躺着。审判长:你当时看到韩崑文是什么状态? 被告人:不动了。
审判长:刘玉刚打韩崑文的主意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人:是他提出来的。
审判长:当时你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当时我脑袋里一片空白,什么也没想。审判长:当时你要劝阻了,这事还能发生吗? 被告人:当时我没劝他。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经营电动车的门市部具体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统一”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韩崑文被害以后,经销部还经营没有? 被告人:没有,兑出去了。审判长:兑给谁了?
被告人:对给一个叫王杰的了。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人:不好,多少次了,他都在外边有女人。审判长:你怎么知道的?
被告人:我看见的。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离婚以后还再不在一起?
被告人:他经常叫我去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刚才你在法庭陈述的时候说,是你告诉刘玉刚韩崑文要杀他,说让他躲一躲的吗? 被告人:告诉了。
审判长:被害人的女儿韩玉问没问过你,他父亲去哪了。
被告人:问过,我说出差了,但后来又问过几次,我就跟她说你父亲和别的女人去过了。审判员:韩崑文经常在哪住? 被告人:在经销部。
审判员:在刘玉刚出现之前,韩崑文跟你提出来要离婚没? 被告人:提过。
审判员:以前没有离,但这次为什么就这么快就离了。被告人:(无语)。
审判员:刘玉刚说杀死韩崑文的时候你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我没有想那么多
审判长:这个电动车经销部业主是谁的名?
被告人:是韩崑文的名字。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玉刚提到法庭.(法警执行)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当庞宝芝告诉你说韩崑文要杀了你,她当时是怎么说? 被告人:她就说韩崑文要弄死你。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无补充说明?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证人郝长江的证言。(见公安卷册第页)审判长:可以。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证人王永杰的证言。(见公安卷2册第43页)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离婚协议。(见公安卷2册第50页)审判长:可以。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庭出示。公诉人: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公诉人:出示物证照片。审判长:可以出示。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判长:法警将物证出示给被告人辨认。(法警出示)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出示的物证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对出示的物证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公诉人,你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公诉人:审判长,我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庞宝芝辩护人:宣读刘玉刚的讯问笔录(在公安卷2册53页,宣读略)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庭依法判处。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刘玉刚:没有。庞宝芝:没有。
审判长: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详见法院卷辩护词)意见如下:被告人刘玉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刘玉刚从轻处罚。审判长:由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详见法院卷辩护词)意见如下:
1、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是庞宝芝实施的,均由刘玉刚一人实施。
2、庞宝芝在本案中属辅助作用,系从犯。
3、在本案中庞宝芝有自首行为。
4、庞宝芝有立功表现,揭发刘玉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在逃同案犯。
5、被告人庞宝芝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所以希望法庭应从轻处理。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就被告人庞宝芝系自首和立功的表现不予采信。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被告人,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刘玉刚:没有什么说的了,我现在很后悔,对不起死者家属。
庞宝芝:我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过,我对不起死者的家属,我对不起我女儿,希望给我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把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带出法庭。
(法警执行)审判长签字: 记录员签字:
原告人: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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