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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14日 共访问 621 次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定期进行审查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书面审查结果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书面审查实施的范围和管辖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和管辖的规定执行。
书面审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市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区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书面审查。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书面审查工作,统一受理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相关信息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书面审查单位做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年度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书面审查,审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4月。
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决定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并以适当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地点据实报送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接受审查。
第六条 书面审查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履行用工备案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遵守国家工资基金管理规定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就业准入制度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七条 书面材料是指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所形成的原始书面文字数据记录、凭证、档案及计算机信息资料等。用人单位应据实提供下列材料接受书面审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内部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三)招用人员的录用登记、身份核查材料,职工名册、用工备案材料;
(四)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
(五)工资支付凭证、职工考勤表(卡)、《工资手册》及相关材料;
(六)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凭证;
(七)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文件及相应的工作记录材料;
(八)职业资格证书等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相关材料;
(九)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八条 书面审查的程序
(一)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审查通知,用人单位按通知要求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书面审查资料;
(二)用人单位据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并在规定时间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接受书面审查。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权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并进行公示。
(四)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后重新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审查;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将违法事实记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守法诚信档案记录。
第九条 新建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发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
用人单位变更注册登记应当自变更后30日内向原书面审查机关进行变更情况备案。
第十条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中央、部队驻沈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书面审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书面审查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凭证,在异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
(五)书面审查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工资手册》。
第十一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阻挠、拒绝接受书面审查。对不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书面审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凭证。并作为用人单位办理招工(招聘)、换发《工资手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培训班、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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