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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DQ-04-2015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帮助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健全扶贫帮困送温暖长效机制,推进帮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帮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做深做细做实扶贫帮困工作,努力实现“确保每个困难家庭生活有保障,每个困难职工看得起病,每个困难家庭子女上得起学”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油田在册合同化员工和执行薪酬并轨待遇的市场化用工、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和有偿解除劳动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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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人员等困难家庭人员。
第二章
帮扶工作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扶贫帮困工作的领导,成立公司帮扶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张凤民同志担任,委员由工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生产运行处、企管法规处、纪委(监察处)、企业文化处、信访稳定办公室、审计部、社会保险中心、工会帮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公司帮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扶贫帮困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三级帮扶工作体系。
第六条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施帮扶工作制度及帮扶工作计划,健全完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
(二)负责调查了解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情况,建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对困难群体实行动态化管理。
(三)负责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实施生活帮扶、医疗帮扶、助学帮扶、就业帮扶,做好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负责接待困难职工来信来访,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
(五)负责抓好帮扶工作对内外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增强做好帮扶工作的合力。
(六)负责指导各所属单位帮扶工作站开展日常工作,抓好帮扶典型培养,组织帮扶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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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所属单位要参照公司帮扶管理模式,成立由本单位党政领导挂帅的帮扶工作委员会,由工会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职工代表共同参与,负责抓好本单位帮扶工作站的工作领导和管理、困难职工家庭的民主审议和帮扶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
第八条
帮扶工作站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单位日常帮扶工作。
(二)负责抓好基层帮扶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并定期向本单位帮扶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走访本单位困难职工家庭,建立完善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分析致困原因,研究制定帮扶措施,抓好动态化管理。
(四)负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组织实施各类帮扶救助,抓好本单位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困难职工家庭审核认证、公开公示和帮扶资金审批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接待本单位困难职工来信来访,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帮扶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具体抓好本站(队)帮扶工作部署和帮扶工作有关制度、政策的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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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定期对困难家庭进行入户走访工作,了解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第一手资料,做好答疑解惑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反映困难职工诉求,建立并上报困难职工档案。
(三)负责每季度向本单位帮扶工作站汇报困难职工家庭动态和帮扶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具体履行困难职工家庭申报程序,配合本单位帮扶工作站做好困难户审核、公示等工作。
(五)负责具体实施帮扶救助,为困难职工领送帮扶款和帮扶物资。
(六)负责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为困难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矛盾化解、就医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帮扶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帮扶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上级专项拨款、公司行政拨款、公司组织的大型募捐活动、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进行,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帮扶资金筹集渠道主要有: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下拨帮扶款、本单位行政拨款、社会各界捐助等。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救急救难的原则使用。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公司困难职工帮扶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帮扶资金和发放帮扶物资。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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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帮扶资金,由各所属单位帮扶工作站予以审核,报本单位帮扶工作委员会审批。
(二)5000元以上的帮扶资金,由各所属单位帮扶工作站向
(三)对困难职工的资金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帮扶资金管理机制。认真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原则及办法》,规范帮扶资金申请和支出审批程序,坚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工会财务科每年要向公司帮扶工作委员会报告帮扶资金收支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和帮扶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财务科和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年对各所属单位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的筹措及帮扶标准的确定,可根据国家政策、企业经营状况及困难群体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困难职工家庭界定
第十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界定标准。根据松原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油田实际情况,特困职工家庭界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松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32元)的职工及遗属。困难职工家庭界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61元(432元上浮30%)水平线的职工及遗属。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月收入(含工资、— 5 —
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既定程序审批使用。
奖金)的平均值。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配偶、婚生未婚子女。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岗职工月收入:上月应发工资与上年度月平均奖金之和。
(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月收入:上月应发工资。
(三)大病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
大病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年度家庭收入之和-医疗费报销后自负部分金额)÷家庭人口数÷12个月。
(四)困难家庭计算收入时,享受医保、社保的遗属必须出示相关证明,家属工必须出示工资证明。
第十九条
困难职工家庭界定否决条件:
(一)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接受困难职工家庭救助的;
(二)为获得困难职工家庭救助而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三)购买高档消费品和昂贵自费药、营养药造成家庭困难的;
(四)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困难职工家庭申报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六)存款数量或隐性收入无法明确,但经本单位核实,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困难职工家庭标准的。
第二十条
困难职工家庭界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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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家庭调查界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帮扶工作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油田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申请表》。
(二)调查核实:由基层帮扶工作组与所在单位帮扶工作站入户调查核实情况。
(三)初审上报:由所在单位帮扶工作站将符合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提交本单位帮扶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公示审议结果。公示无疑议后,边缘困难家庭由所在单位帮扶工作站建档管理。困难、特困职工家庭由所在单位帮扶工作站初审并填写《吉林油田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申请表》。报帮扶中心进行复审。
(四)审批救助:由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各单位帮扶工作站上报的困难、特困职工家庭申请进行审核认证,确认符合标准的提交公司帮扶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批,并由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一建档管理,组织实施救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年3月份开展困难户调查摸底工作,每年按季度进行审核,完善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困难户档案材料包括:人事劳资部门或能够有效证明家庭总收入的证明材料、家庭户口、房产证;双方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生活帮扶
第二十三条
生活帮扶是指针对家庭收入低、生活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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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特大灾害造成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所采取的帮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帮扶措施:
(一)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节日期间,由各单位帮扶工作站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二)做好日常帮扶工作。充分发挥三级帮扶组织作用,发现职工存在生活困难及时给予救助。
(三)职工家庭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临时性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所属单位帮扶工作站调查核实予以救助。特殊情况上报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经核实无疑议后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六章
医疗帮扶
第二十五条
医疗帮扶是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困难的,由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按规定所实施的帮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帮扶措施:
(一)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节日期间,由各单位帮扶工作站对大病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二)大病困难职工家庭在油田社保中心报销后,个人自负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测算后人均收入达到困难家庭标准的,每年享受一次大病帮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2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助大病困难职工协调参加社会保险,争取更多社会帮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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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大病帮扶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医保人员必须有油田社保中心开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不享受医保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和医疗费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章 助学帮扶
第二十九条
助学帮扶是指为资助公司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鼓励其勤奋学习、立志成才、脱贫解困所采取的帮扶措施。
第三十条
帮扶对象:公司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中正在接受国家全日制教育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的在读学生。
第三十一条
帮扶标准:
(一)考取高中以上院校学生的资助标准:入学第一年高中、中专、职业教育资助2000元;大专资助3000元;普通本科资助4000元;重点本科资助5000元。第二年开始按照入学第一年资助金额的50%给予救助。受助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将不再享受助学帮扶。
(二)中小学义务教育期间家庭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按照中小学各种费用平均标准给予帮扶。
第三十二条 助学帮扶证明材料包括: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入学通知书、学费清单或所在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和学费收据。
第八章
就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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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就业帮扶是指为困难职工家庭待业子女提供推荐社会就业机会或扶持其自谋职业,使其逐步脱贫的帮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帮扶对象。公司困难职工家庭待业子女。第三十五条
就业帮扶措施。
为困难职工待业子女提供社会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九章 帮扶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对各所属单位帮扶工作进行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党委工作和工会工作总体考核内容,作为工会系统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帮扶工作分级负责制和问责制。各所属单位帮扶工作委员会主任为本单位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帮扶工作负总责;帮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帮扶工作站站长、帮扶工作组组长实行分级负责。在开展帮扶工作过程中,对于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格追查责任。对因帮扶管理不力或工作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的,将进行严格考核。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本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所属单位帮扶工作站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组织签订帮扶责任书,抓好对基层帮扶工作组的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选树帮扶工作典型,强化帮扶窗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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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帮扶人员队伍建设,调动帮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原有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编写部门: 工
会 编 写 人: 宋艳国
审 核 人: 米金余 批 准 人: 张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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