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山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和《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是指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并确定由省级发证的产品目录、产品实施细则,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第三条 省级发证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坚决杜绝社会中介组织代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第四条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省级发证管理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 组织省级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 负责组织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三)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省级发证工作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公告由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建立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六)负责本辖区内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九)受理省级发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省级发证工作有关争议事宜。
省局内设山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许办),统一负责省级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局行政许可委托手续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省级发证的部分具体工作,对承担的工作向省局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部分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向省局推荐承担省级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对本辖区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管理,并建立获证企业档案;
(五)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六)完成省局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 作 程 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落后工艺,不存在国家禁止投资建设的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生产省级发证的产品,应到所在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领取或在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网(www.daodoc.com)上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企业应按申请书和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录入电子版本,将申请书(附EXCEL格式电子版本)及其它附件一式三份提交到省局或所在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 申请。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省级发证产品目录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根据省局对不同发证产品的具体规定,受理企业申请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省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省局 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对符合实施细则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对符合实施细则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不符合条件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 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4)。
第十条
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它部门 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企业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省局直接组织实地核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将已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企业名单及电子版本(见附件5)上报省局。省局许可证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照规定组成审查组,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时限以及技术要求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6)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地核查。市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将详细情况上报省局。
省局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具体产品的实地核查方式。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 5日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 2至4名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若确有特殊情况,企业须在审查组进入现场前,向省局提出书面缓审申请,经批准后可予缓审。
第十五条 审查组组长及成员一般应由国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担任。如需要 ,可委派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的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第十六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 ~ 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实地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的市或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县局应有 1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由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委派。
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向实地核查组织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回访。
第十八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审查组不得强行指定检验机构。
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5日内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和被检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15日内,向实地核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在收到复检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现场核查或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当由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地核查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日内将《生产许可证审查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企业申报及现场核查材料(含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省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符合发证条件的,省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第二十五条 省局 将获证企业名录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发证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局或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七条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申请增加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局应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 实地 核查和 产品 检验。
第三十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企业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5年。
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由省局组织检查组,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和检验机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或检验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计划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还应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检查单位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实施检查时,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应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及现场观察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省局。
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省局或集团公司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集团公司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派出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通知所属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邀请其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对新增所属单位进行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第四十一条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第五节 检验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承担省级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
第四十三条 检验机构直接向省局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承检申请。第四十四条 省局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五条 被指定的检验机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指定的检验范围内,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需有检验人员、复核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四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二)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所检产品;
(四)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五)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六)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四十九条 省局颁发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式样见附件9-
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套印山西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第五十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第五十一条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后1个月内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见附件 10)。
第五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企业说明理由;同意变更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省局。省局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遗失或者毁损声明后,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见附件 11)。
第五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省局。
省局自收到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 质量安全 ” 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 “ 质量安全 ” 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 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12)。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五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晋”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晋)XK××-×××-×××××。其中,括号内的“晋”是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依序编排,不重复使用。
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换证、遗失补领等换(补)发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对撤销、撤回、吊销和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十七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六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以及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 《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 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于省级发证产品,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证的产品。
第六十四条 自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 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 省局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六十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时的实地核查条件。第六十六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应在每年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见附件13),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管理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六十七条 省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总数的10%以内。
第六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交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及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等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年1月1日起实行,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为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一、项目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16年02月03日 发布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一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二)有......
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项整改报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月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你中心派出的以同志为组长,举等三位同志为成员的核查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
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申请书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