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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记过——有下列情形之—,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过之处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人民币50元:
7.4.1 对上级指示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7.4.2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损坏或产品材料遭受损失,或因而使他人受伤者。7.4.3 非机件故障或原料不足,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7.4.4 表单塡写错误或未按规定填写,或怠于传递讯息或信息,而造成公司损失之事情。
7.4.5 未获允许而私带外人留宿者。
7.4.6 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在饭堂宿舍喝酒者。〈特殊情况除外〉
7.4.7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7.4.8 宿舍内私接电炉、电饭煲、电热器等,或使用煤油与应煮食者。如引起安全意外事故者,送交治安机关严办。
7.4.9 不服从主管指挥安排,或违反安全规定,或违反工作守则,情节严重者。7.4.10 未经允许,私自使用公务车者,如有事故照价赔偿。
7.4.11 公司有给予话费者,手机必需24小时开机,违反情节严重者。7.4.12 在厂内推销贩卖物品者。
7.4.13 未在规定时间去餐厅用餐者或提前用餐者。
7.4.14 如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员工换班,而不服从换班者。7.4.15 开会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到者。
7.5 记大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査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大过之处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不逾人民币200元或其当月工资20%(以较低者为准),同时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诉权:
7.5.1 遇有外宾来厂参观故意制造不良行为者。
7.5.2 擅离职守致使产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7.5.3 泄漏生产或事务上机密者。
7.5.4 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机具、物件或工具者。(器具照价赔偿)
7.5.5 在未经厂最高主管同意前,私自将公司生产材料、用(器)具、机(仪)器或产品带出车间。
7.5.6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未依程序办事,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7.5.7 不按公司规定作业致使公司设备受损者。(设备照价赔偿,但考虑到员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按每月偿还金额不超过其当月工资20%的方式分期偿还;若两年内仍未赔偿完毕,则本公司有权依法律途径解决。〕 7.5.8 拒绝听从主管指挥监督,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7.5.9 造谣生事、散播摇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名誉损失者。73.10 撕毁公文或故意破坏公物者。
7.5.11 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入厂参观或擅自进入禁区者。7.5.12 厂区内有聚众赌博(涉及到赌金)或伤风败俗之行为者。7.5.13 在厂区建筑物、设备上乱写乱画或用其他手法进行破坏者。7.5.14 伪造出勤、加班记录者。
7.5.15 投机取巧、欺上瞒下、品德不良,有碍公司营运或名誉之事实者。7.5.16 在宿舍内私自乱拉电线,乱动配电箱开关者。7.5.17 对公司主管有恶意顶撞或辱骂行为者。
7.5.18 上班时间或非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计算机上纲、打游戏、炒股之行为除记大过之处分,并给予加重一次性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人民币200元。7.5.19 员工有形成聚党、结派方式之打架斗殴行为,未向公司反映或隐瞒事实者。
7.5.20 旷工一天者。(每旷工一天处罚200元,半天100元。)
7.5.21 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致使工作产生损失,情节严重者,视同旷工论。7.5.22 任何场所吸烟者(每违反一次处罚200元)。(在未指定区域)7.5.23 向他人泄露个人薪资或讨论他人薪资或偷看他人薪资条者。7.5
降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经人评会讨论,给予降级(薪),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不逾人民币200元或不逾当月工资20%(以较低者为准):
7.6.1 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主管交付任务无法达成,经警告或辅导后仍无法做出改善者,经管理层人评会通过。
7.6.2 一年之内,因工作上之过失遭受记大过累计两次(含)以上处分者。7.6.3 所属员工严重违反厂规之行为,隐瞒知情不报者。7.7 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可不经预告将其解聘之处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不逾人民币200元或不逾当月工资20%(以较低者为准)(其对公司经济损失之赔偿另计),公司不另给经济补偿金,同时本公司将保留法律追诉权:
7.7.1 携带或制造或贩售枪炮、弹药、刀械、麻醉品、毒品(或吸毒)或其他法定违禁物品进厂工厂或宿舍者,除解聘外并移交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法办。
7.7.2 查有贪污舞弊行为,品德恶劣者,除解聘外并负担赔偿。
7.7.3 接受不正当馈赠、贿赂或厂商招待者。致使公司商誉或实质利益受损者,除解聘外并负担赔偿
7.7.4 于填写相关个人人事资料时提供虚伪资料者或伪造各种证件者。7.7.5 对于公司同仁及其家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7.7.6 对同仁或公司恶意攻击、威胁、恐吓、诬告、中伤、作伪证、制造事端者。公司并应对其所造成的伤害提出赔偿及加重赔偿。
7.7.7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7.7.8 破坏或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失者,除解聘外并负责赔偿损失。
7.7.9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宣告确定者。
7.7.10 两次(含两次以上)伪造出勤、加班记录者。7.7.11 伪造各项质量记录者。
7.7.12 员工个人打架斗殴行为或形成聚党、结派方式之打架斗殴行为。7.7.13 有偷窃行为者,挪用或侵占同仁财物,或侵占公物者。
7.7.14 怠忽个人职守,经警告仍未能或不愿改善,确已造成公司经济上或名兴誉上损失者,且批评教育仍无效者。
7.7.15 消极罢工,经劝告解决提出问题后,仍继续罢工者,带头罢工者,如为故意制造矛盾,引起劳资冲突对立,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治安队)处理。
7.7.16 恶意在客户来访或认证时,举止不当,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经济上或名誉上损失者。
7.7.17 恶意或故意违反、擅自变更公司处理程序或质量系统的规定,造成公司实质或名誉上的重大损失者。
7.7.18 在宿舍内私乱拉电线,乱动配电箱开关,引起安全意外事故者,并送交公安机关严办。7.7.19 参加非法帮会、结党营私者。
7.7.20 其他有重大违规经过人评会议通过者。
7.7.21 上班时间或非上班时间两次(含两次以上)利用公司计算机上网、打游戏、炒股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之行为者。
7.7.22 所属员工严重违反厂规之行为,连续隐瞒知情不报者。
7.7.23 入厂时隐瞒病史(如精神病、癫痫病、其他重大病或病情发作时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7.7.24 拒绝接受主管的领导或拒绝接受公司变动工作队岗位,调整工作职务及任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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