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_海南大学学生手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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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与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

二、审议通过学校有关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的提案,应责成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要当好学校党委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受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应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要有参政议事的能力,要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基本素质。

第十条 各学院、科研、教辅单位以其所属范围为单位,机关、后勤以工会或党组织所属范围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体的特点。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占教师代表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工作调整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 2 之日起自行终止;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缺额数、代表性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与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的检查并提出询问;

6、因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遇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7、教代会代表通过教代会或其他组织形式正确行使代表职权。第十五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以及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建议和协助解决;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解释引导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 3 派人士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每次召开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是校、院党政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但必须是同届教代会代表,其侯选人名单由校工会提出,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不实行连任制。

第十九条 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行使教代会职权,贯彻大会的决议和检查督促提案的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参与的专题会议,完成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代表中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主席团提名讨论决定,也可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校工会主持。其任务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大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3、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代表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3、大会闭幕期间主持校工会委员、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4、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组织民主协商活动,沟通上下联系的渠道;

6、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7、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8、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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