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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征求意见公告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市政府拟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以督促和推动建设、施工单位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制定该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10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通讯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联系电话(传真):68615448;E-mail:szfgc@163.com。
附件:
1、《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2、关于《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的制定说明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督促和推动各建设、施工单位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古城区(平江、沧浪、金阊,下同)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土石方、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
第四条 市容市政、住建、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筑工地管理要求
第五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设置刚性围挡,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六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地面污染应及时清洗。
第七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八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三章 渣土运输管理要求
第九条
渣土运输前应申请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车辆应严格按批准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除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外,还应严格遵守以下标准:
(一)运输车辆必须在车厢顶部加盖,保证密闭运输。
(二)运输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
(三)运输车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车身后部喷涂车牌放大号,并在车身两侧或后部贴反光标识。
第十一条
渣土运输前,应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如下:
(一)渣土处置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运输时间、路线、运输量等;符合审批要
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渣土运输准运证》。
(二)渣土处置单位应与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签订《苏州市渣土运输环境管理责任书》,明确渣土处置单位对渣土运输的管理责任。
(三)渣土处置单位应携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资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四)外地牌照运输车辆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牌照和临时行驶证。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车轮夹泥,车厢顶盖应关紧保证车厢密封,严禁发生抛、撒、滴、漏现象。
渣土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准运证》、《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等有关证件,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使。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发包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安排监督人员,检查装载车辆是否具备承运资格,车辆是否密闭,控制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车厢顶盖关闭情况,检查有无轮胎夹泥,防止不规范装载车辆驶出工地。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督促现场施工运输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地围挡、车辆冲洗、交通安全等设施等进行验收,并邀请城管执法、-4-
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容环卫、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渣土运输准运证》和《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和车辆冲洗设施,违反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列入“安全文明工地”评比考核细则,并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挂钩。
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将建筑工地违反前款规定的违规行为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按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处罚记录,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第十七条 在发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
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实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渣土处置单位在渣土运输前应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签订《苏州市渣土运输环境管理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工程施工进度、渣土运输线路、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根据渣土运输量交纳相应数额的路面清洁保证金。渣土运输量在10000立方米以内的(含10000立方米)按每立方米2元计算,运输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按每立方米1元计算,保证金收取最多不超过20万元。保证金上缴
苏州市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九条 建立城管执法和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巡查机制。重点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未密闭运输、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运输、沿途抛撒滴漏及带泥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对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清除道路污染物;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管执法局将委托专门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渣土运输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对违法违规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将负有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运输单位及车辆,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收回已发放的通行证,同时向社会公布运输单位及车辆信息。有关部门应依法限制其在苏州市区承接其他施工渣土运输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容市政、住建、公安交管和城管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大对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线、绿化等工程渣土运输和混凝土等散状建材的运输参照本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展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 暂行规定(送审稿)》的制定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我们草拟了《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迎接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和抓手,以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为目标,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切入点,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调整理顺渣土运输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作业秩序,探索源头管理、标本兼治的举措,建立渣土长效管理体制机制,重拳整治渣土管理违章行为,坚决杜绝渣土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抛撒滴漏、偷倒乱倒、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促进我市市容面貌、文明卫生、城市管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制定《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国务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5.《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6.《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 7.《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苏州市建筑施工创建文明工地考核标准》 9.《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0.《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渣土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
三、主要举措
1.建立城管执法与建设部门联合考评机制。将施工运输车辆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列入“安全文明工地”评比考核细则。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定期向市建设局通报查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按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处罚记录,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2.建立城管执法与公安交警联合巡查机制。重点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运输、沿途抛撒及带泥行驶等违法违
规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人,并责令其限期清除道路污染物;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管执法部门将委托专门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强化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职能。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将上述规定与施工单位加以约定。施工单位对分包项目因不文明施工受到的行政处罚承担连带责任。
4.实行渣土运输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渣土处置单位在渣土运输前应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签订《苏州市渣土运输环境管理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工程施工进度、渣土运输线路、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根据渣土运输量交纳相应数额的路面清洁保证金。
四、实施范围
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土石方、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展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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