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办法_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30: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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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长白山第二高级中学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

(二)除开卷考试外,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带证件或开考三十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中不关闭通讯及其它数码存储设备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五)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与考试有关物品者(开卷考试除外);

(二)考试中使用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数码设备者;

(三)无论是否抄袭,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四)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五)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六)相互核对答案者;

(七)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八)开考不到三十分钟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强行离开考场者;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经劝阻无效者;

(十一)考试作弊被发现后,不配合监考人员确认者;

(十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应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其他应当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作弊行为。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使用通讯设备与考场外联系,组织作弊者;

(三)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辱骂监考人员,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

(四)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三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凡涉及第六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一条凡涉及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同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凡涉及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如是快班学生,将滚动至平行班。

第四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本办法所列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在本场考试结束前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学生违纪、作弊事实,并要求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教学主管部门根据《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所列违纪事实,填写《考试违纪报告单》,连同有关原始证明材料于考试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学生事务中心。

第十五条学生事务中心在汇总学生考试违纪情况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与违纪学生谈话,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确认。学生事务中心根据相关材料做出处分意见,并报学院审批签发处分文件。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处理会议,做出复查结论并由申述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处理的终止和变更

第十七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年部提出意见,报学政教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对因考试违纪受到处理之后再次违纪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因考试违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政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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