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方案的通知_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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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渝环办发„2006‟73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

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局对涉及公众服务的内部办事程序进行了简化,形成了《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是环保部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流程,改进手段,提高效率,实现政务管理和服务方式向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

二、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环境执法、收费等管理规定、办法,细化经办、审核、审查、审批等环节的要件、时限等具体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图。

—1—

三、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责任制度。各项审批的环节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各审批级次责任人必须把好最后关口,确保审批质量。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提前向审批责任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之服务对象。凡超过办结时限的,实行默认制,同意申请人申办事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启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核安全与辐射管理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处室、单位制定相应的专用章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2— 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方案

为了建设服务型机关、法治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和廉洁型机关,优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流程,强化责任,改进手段,提高效率,推动环境保护管理和服务方式向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部审批程序 1.关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分四类进行审批。第四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员直接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批,有关处室会签。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一类项目由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和第一类项目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核,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核,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联审批项目一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目录,属于市局审批且环境影响较小的 —3— 项目,一律纳入审批的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关于辐射类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辐射处承办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辐射处承办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处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辐射处承办科室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批,项目较特殊的,由分管处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建设项目环评类型咨询回执、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复函、责令建设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文件,由有关处室经办人员起草,处领导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不再作为审批要件。需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会的,通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参加。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内部审批程序 1.关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对于试生产(试运行、预验收)审批:(1)建设单位提交《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预验收)环境保护申请表》时,不再需要监理单位签署意见。(2)部分项目可不提交试生产申请,—4— 直接申办环保验收手续:以生态影响为主,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的农林水利等项目;废水排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房地产类项目。(3)办理时限。第三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类项目和第一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核,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验收审批:(1)取消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环节。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交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2)对存在环境遗留问题,但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未出现环境投诉、环保措施已基本落实和主要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的项目,可以先同意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再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整改措施。(3)办理时限。第四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员直接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处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类项目和第一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处长审核,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关于辐射类建设项目。对涉及Ⅰ类、Ⅱ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运行前应办理试运行审批手续,由辐射处分管处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辐射项目免于办理试运行审批手续,直接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由分管局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5— 由分管处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涉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整改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延期文件由辐射处分管处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排污许可证内部审批程序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放噪声的临时许可证,由污控处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处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在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预验收)审批的同时颁发。

3.其他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由污控处经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片区责任人核算许可量,处长审核,局领导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部审批程序

污控处会同固废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对综合利用类许可,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影响面大(含填埋场)的许可,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局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内部审批程序

1.除危险废物跨区县(自治县)转移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批外,其余转移审批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涉及跨省转移,需要商请或答复其他省市环保局是否同意移入的,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用介绍信格式的商榷函和复函。

2.凡属一年转移一次,或一次性转移即告完结的,以及无主危险废物需转移的,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应—6— 急事故需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单位可持接受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转移双方的协议及转移实施方案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查备案,领取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发给的一次性转移备案证明(备查)和转移联单。

3.凡是企事业单位一年内需多批次转移的,在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递交申请,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跨省转移的,剔除接受地环保局转移商榷时间。

(六)辐射安全许可证内部审批程序

辐射处经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部审批程序

辐射处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处长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内部审批程序

辐射处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签署备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内部审批程序

1.对污染防治设施随主体设施同时停运、不存在污染物排放的,由监察总队经办人员直接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污染防治设施因老化需停运大修,而主体设施又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停运的,若企业停运时间在15日以内(含15日),所排污染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且已采取或将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由监察总队处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7— 3.对污染防治设施因老化需停运大修,而主体设施又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停运的,若企业停运时间在15日以上或所排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由监察总队分管领导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主体设施因故无法停运,且污染物排放量大,停运时间在15日以上,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监察总队队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内部审批程序 科监处经办人员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分管处长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提出审核意见上局业务办公会审议后,由局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非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

(一)减缓缴纳排污费内部审批程序

符合减缓缴纳排污费申请条件的市级直管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起7日内,可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出减缓缴纳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由监察总队队长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市环保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接件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市环保局计财处;计财处接件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由分管计划财务的副局长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拨付。

—8—

(三)环境监测资质内部审批程序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合格证审批,由科监处经办人员对验收申请进行初审,分管处长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环境监测站监测质量考核(资质认证)合格证审批,由科监处经办人员对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组织考核后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初审,分管处长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证审批,由科监处经办人员对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组织考核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长审批,在6个工作日办结。

三、环境执法内部审批程序

(一)环境行政处罚内部审批程序

1.立案。监察总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交办或执法调查任务后,当即填写立案表并报请处室负责人或12369受理中心主任审批。

2.调查。监察总队执法人员根据立案情况一般在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意见。

3.初审。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将调查情况报请处室负责人,由处室负责人或12369受理中心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根据初审意见,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在1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 —9— 和《环境保护行政听证告知书》;情节复杂一时难以认定的,可以将证据材料带回监察总队请示领导后,向当事人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环境保护行政听证告知书》。

5.陈述、申辩。当事人来监察总队进行陈述、申辩的,由现场执法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陈述申辩,现场执法人员不在单位的,由B角执法人员负责接待。

6.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监察总队法规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后,案件调查人员必须于当天将听证处理意见送交案件审查部门。

7.审查。审查人员应按照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案件坚持“六个必须清楚”,对证据审查做到“形式合法、取得合法、形成链条、少用推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8.处罚决定书的起草。案件审查完毕后,由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罚决定书的起草工作。

9.审批。一般案件,总队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影响大、涉及面宽的案件,由总队长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

10.送达。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相关处室执法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附书面整改建议和措施。

11.处罚案件的回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执法人员应在1个月内进行回访调查,对企业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义务,也未进行整改的,启动约见程序。

—10— 12.强制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履行的,由总队法规处在3个工作日内拟订强制执行书,经总队长审批后提交法院,并协助法院完成强制执行工作。

(二)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审批程序

1.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数额在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以上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由分管局长核稿,局长签发。

2.除局长签发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数额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诉讼案件答辩状。由分管局长签发。

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裁定书;行政赔偿受理通知书,由法规处处长负责签发。

4.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四、排污收费内部审批程序

监察总队监察处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排污者申报进行排污量及排污费核定,形成《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审批稿),经处长审核后送稽查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校核意见,报分管副总队长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总队长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监察处根据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送达排污者,排污者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征 —11— 收排污费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

五、环境监测内部办事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测。

1.受样分析。监测中心资源经营科受理样品并送达相关科室,承担科室完成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办理时限为:地表水和废水类:5个工作日;凡有BOD5项目为7个工作日。一次性受样超过5个企业以上且每个企业污染因子超过10个以上的样品量,监测、分析和出报告时限具体商定。

2.委托监测。监测中心资源经营科受理业务并安排相关科室实施监测、分析及出具报告,办理时限为:噪声类:2个工作日;地表水和废水类:5个工作日;凡有BOD5项目为7个工作日;空气和废气类:5个工作日;水、气、声综合类:7个工作日。其中一次性委托超过5个企业以上且每个企业污染因子超过6个以上的样品量,监测、分析和出报告时限具体商定。

(二)污染事故监测

监测中心接警后,根据事故大小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办理时限为:对现场能获得的结果,立即签发报告送达所需的部门;对需要实验室分析的样品,立即送回实验室分析,完成后立即签发报告送达所需部门。

(三)中介服务监测

受样监测时,地表水和废水类为5个工作日;凡有BOD5项目为7个工作日,特殊需要时特殊处理。委托监测时,监测中心资源经营科受理委托业务,并安排相关科室实施监测、分析及出—12— 具报告,办理时限如下:

1.一般委托监测。噪声类:2个工作日;地表水和废水类:5个工作日;凡有BOD5项目为7个工作日;空气和废气类:5个工作日;水、气、声综合类:7个工作日。

2.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特殊情况并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约定时限完成。对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按照一般委托监测时限办理。

3.环评监测。一级评价: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13个工作日提交监测报告;二级评价: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9个工作日提交监测报告;三级评价: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6个工作日提交监测报告。

4.许可证监测。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委托监测时限办理。

(四)辐射环境监测

1.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监测工作程序。辐射站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出监测人员赶赴现场监测和采样,采集的样品立即送到实验室分析,分析完毕后立即编制监测报告送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不需实验室分析的,现场监测完成后立即编制监测报告送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

2.辐射环境执法监测工作程序。辐射站现场监督检查时,同时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采集的样品送到实验室按照技术监测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析,分析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 —13— 告。不需进行实验室分析的,应在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3.中介服务监测工作程序。辐射站与委托单位签订监测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监测人员赴现场监测和采样,采集的样品送到实验室按照技术监测规范规定的时间完成分析,分析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不需进行实验室分析的,应在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4.因气候、工况等不满足监测条件或遇到不可抗拒因素的,经与委托单位协商后可适当延长监测期限;委托单位自愿推迟监测时间或项目复杂的,按双方约定时间执行。

六、其他内部办事程序

(一)环境工程技术评估内部程序 1.初审程序

(1)项目不可行的,评估中心3天之内函告建设单位并退回环评文件;环评文件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的,3天之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2)项目可行、环评文件质量基本达到技术要求的,评估中心4天内完成专家评审;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6天内完成技术评审。

(3)评估中心负责项目的初审人员提出评审专家审查内容责任分工建议,经确定后,在邀请函中告知评审专家。

2.出具评估报告程序

(1)环评文件专家评审结果为良好以上等级的,按以下程—14— 序办理:

①项目污染较轻、所处环境不敏感的,评审会后5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并在集体审查会上通报项目情况。

②项目污染重、所处环境敏感的,评审会后8天之内提交局集体审查会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此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在此时限内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③收到修改后的环评文件,经评估中心审核质量合格的,4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审核质量不合格的,在3天之内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④收到经再次修改的环评文件,经评估中心审核质量合格的,4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审核质量不合格的,3天之内出具环评文件质量的否定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2)环评文件经专家评审结果为及格以下等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评审会议后3天之内提出对环评文件的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②收到修改后的环评文件,经评估中心审核质量合格、项目污染较轻、所处环境不敏感的,4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并在集体审查会上通报项目情况;项目污染重、所处环境敏感的,评审会后8天之内提交集体审查会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此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审查不合格的,在此时限内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③收到再次修改后的环评文件,经评估中心审核质量合格 —15— 的,4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审核质量不合格的,3天之内出具环评文件质量的否定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3)经专家评审为项目不可行的,评审会后5天之内提交局集体审查会议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评估意见。

(4)收到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后,在4天之内完成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二)环境信访和环境投诉内部审批程序

1.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于当日内受理。一般信访事项30日内办结,个别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复查或听证的信访事项30日内办结。

2.“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理程序

(1)受理。12369中心接线员接到投诉形成《重庆市环境投诉处理登记表》和《重庆市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后交值班长。

(2)交办或移交。12369中心值班长对接线员的记录进行整理后,按受理权限和范围在30分钟内交市环境监察总队或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处理投诉,值班长通过电话录音或书面等形式将投诉移交相关部门,作好移交登记工作并告知投诉人。

(3)办理。监察总队或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接到《重庆市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后,紧急情况30分钟内赶到现场;其他投诉案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行为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4)回复。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形成处—16— 理结果后回复投诉人并填写《重庆市环境监察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交12369中心。

(5)回访。12369中心对已回复的热点、难点案件进行回访,并作好回访记录。

(6)督办。对三次以上交办的案件或在回访中群众不满意的案件,12369中心发出督办函,要求承办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12369中心。对执法人员处理投诉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到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7)结案。12369受理中心收到《重庆市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后将处理结果输入投诉查询系统,对处理完毕的案件结案归档。

主题词:环保

行政

程序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5日印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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