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版)》解读_承装修试电力资质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28: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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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4月17日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共三十二条,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违规行为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近年来,我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累计颁发11000多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的普及持证。随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违反许可证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例如,有的单位取得许可证后,资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一些单位以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受让许可证,或者转包、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工程;有的持证单位分公司设置不规范,违规承接工程、违规施工;一些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违反许可证制度将工程发包给无证企业等。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还严重影响到电网工程建设质量,威胁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工程质量以及电力建设、电网运行安全,按照电监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监管为民”的监管工作原则,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实施办法》。

一、明确细化了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分别明确了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解读:1.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许可证监督检查情况表明,部分企业取得许可证后,由于经营不善等方面的原因,注册资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相关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其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对不符合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撤销其许可。

2.明确对挂靠、转包和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行为等的查证方式。电监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以及近几年全国范围内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果表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存在挂靠、转包、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等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涉及多个主体,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工作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实际,在电监会28号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操作性规定。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电监会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上,参考借鉴建筑、交通等部门的经验做法,《实施办法》第八、九条对上述三类问题明确了有关查处和认定标准。

3.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分公司的监督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为经营需要,可以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分公司。为加强对分公司,特别是异地设立分公司的监管,查处利用设立分公司挂靠经营、非法转让许可证等问题,《实施办法》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相应管理要求:一是建立备案制度,将从事承装(修、试)业务的分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分别对新设、变更和撤销等情行作出了相应规定;二是针对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形,明确了分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针对实践中以分公司名义挂靠的问题,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四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分公司应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严格规范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审查工作。在电监会28号令相关规定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六、七条对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了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的法定条件,在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对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进行审查。二是对于提出延续申请但不符合原许可证对应的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明确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

5.进一步落实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遵守许可证制度的责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可分为电网工程和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两部分。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作为电网工程的建设单位,供电企业作为受电工程的报装管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以及报装管理环节严格落实许可证制度,确保电网工程和受电工程由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明确了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利于从源头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秩序,杜绝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此外,针对实践中有招标企业设置过高的投标条件,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也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证等级应当与招标工程电压等级相适应,不得擅自提高投标单位许可证等级的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电监会有关完善监管工作机制的要求,《实施办法》规定了许可证常态监管的工作方式、原则和机制,明确派出机构主要采用持证单位年度自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及必要的现场监管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解读:1.注重运用持证单位年度自查和报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实践经验表明,这一方式是及时、全面掌握企业情况的重要监管方式,符合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对持证单位年度自查制度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细化了持证单位报送自查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具体内容要求。为便于企业做好报送工作,规定企业可以以电子信息或者纸质材料等方式报送材料;为全面反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规定设立分公司的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反映相关分公司的从业情况。

二是明确了派出机构对持证单位报送自查材料的抽查职责,以及抽查重点;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抽查程序由派出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三是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对报送自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此外,针对派出机构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部分持证单位不按时报送自查材料,以及拒不报送自查材料等问题,强化了相关约束性要求。

2.规范和加强现场监管工作。现场监管,是保证各项监管要求落实到位的有效手段。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为保证现场监管的效率和实效,着眼于突出重点,强化工作的针对性,《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对现场监管中监管对象的选择、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为保证各项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实施办法》对违反许可证制度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分别明确了处理措施。

解读:1.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从三个方面对这项工作做出补充性规定,一是细化明确了综合评价的评价内容,包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许可证制度情况、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三项内容。二是建立了年度综合评价等次结果记录和公示制度。借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营业执照等的管理经验,明确派出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记录在许可证证照和信用档案上,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便于社会监督。三是对评价等次为差的单位,提出较强的约束性措施。

2.强化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违反许可证制度行为的约束性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规定,对存在转包、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以及不遵守分公司新设立、变更及撤销备案管理规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由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在工程管理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本单位承装、承修、承试业务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以及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未能发现存在用户受电工程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供电企业,明确了相应处理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电监会28号令仅对供电企业在用户报装环节发现施工企业无证从业问题而未报告的情形,设定了处理规定。与电监会28号令相关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强化了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报装管理中的查验责任,对于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报告的,也设定了处理规定,以督促供电企业更好落实查验责任。

3.严格对伪造、涂改以及倒卖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对伪造许可证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4.细化了许可证注销程序。电监会28号令规定许可证注销制度,并明确了不再具备持证条件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具体情形;为解决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配合注销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以公告的方式注销其许可证。

此外,为规范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实施办法》第三十一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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