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文法理学讲义分析_谢孟媛中级文法讲义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23: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徐亚文法理学讲义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谢孟媛中级文法讲义全”。

徐亚文法理学讲义笔记

目录

一、法治的思想脉络...............................................................................................................2

二、严格规则模式和程序正义模式.......................................................................................3

三、法制与法治.......................................................................................................................3

四、法律规范...........................................................................................................................4

五、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4

六、法律规范和法条...............................................................................................................4

七、法律事实...........................................................................................................................4

八、法律事实的分类...............................................................................................................5

九、法律事实与规范的连接方式...........................................................................................5

十、法律意识...........................................................................................................................6

十一、法律行为.......................................................................................................................6

十二、法的应然与实然...........................................................................................................7

十三、实体法与程序法...........................................................................................................7

十四、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标准...............................................................................................8

十五、富勒的程序自然法.......................................................................................................8

十六、法的价值.......................................................................................................................9

十七、人权的定义和构造.....................................................................................................10

十八、人权的本质属性.........................................................................................................11

十九、人权的分类.................................................................................................................12

二十、人权与法律的相互关系.............................................................................................12 二

十一、法律秩序.................................................................................................................13 二

十二、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13 二

十三、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的原因.............................................................................14 二

十四、效率与法律的关系.................................................................................................14 二

十五、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14 二

十六、法与道德的关系.....................................................................................................15 二

十七、作为文化现象的法律.............................................................................................15

一、法治的思想脉络(P328)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治思想

1、柏拉图

强调法律的权威。政府是法律的奴仆,政府须遵守法律。

2、亚里士多德

(1)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应该是良法

(2)法律可以被描述为由全体公民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法治与民主

3、西塞罗

(1)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获得自由。——法治与自由(2)自然法的本质就是理性。——法治与理性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法治思想

1、奥古斯丁

2、托马斯·阿奎那

认为神法高于人法。世俗统治者和人世之法不得违背永恒法、自然法的精神,为后世西方宪政学说的形成和发展埋下伏笔。

(三)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法治思想

通过复兴古罗马法,积极宣扬法律和法学的重要价值,并通过对人的关怀,促使了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神学自然法理念的衰微。

(四)启蒙时期的法治思想

1、洛克

(1)主张通过宪法和法律来限制君主权力(2)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

2、孟德斯鸠

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

3、卢梭

提出人民主权思想。官员不是国家的主人,而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4、康德、费希特、黑格尔

主张国家至上,国家高于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公民权利来源于国家,是典型的国家优位。

(五)近现代法治思想

二战之后,法治理论不再片面强调限制政府权力,主张法律不仅应控制权力的运行,也需要保障权力的运作,实现权责平衡。

二、严格规则模式和程序正义模式(P335)

以制约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将权力制约分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控制和对运行过程的控制。前者为严格规则模式,后者为程序正义模式。

1、严格规则模式

是指将权力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构,并通过实体法对它们的职能予以严格确定,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规则,越权则无效,以此实现不滥用职权的目的。

2、程序正义模式

是指不同的国家机构在行使权力时,按照特定的合理程序进行,通过程序来保证权力的行使的正当性。

三、法制与法治(P337)

1、两者概念内涵不同。法制是“法律与制度”或“法律化的制度”,属于制度范畴。法治是“法律的治理”或“法律的统治”,属于治国模式、原则、理念的范畴。核心是法律至上。

2、法制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是治理国家诸种手段之一,法律的地位并不突出。法治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有权力制约精神。

3、法制注重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不涉及价值判断与取向。而法治则有很强的价值取向,与民主、人权、权力制约等精神联系在一起。

4、法制是法治存在的前提,没有健全的法律与制度,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之治。

四、法律规范(P345)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件

1、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法律规范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事项、具体的情景等进行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负有纳税义务”,适用条件为“中国公民”。

2、小前提。即行为模式

3、结论。即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前者如奖励、激励、确权。

五、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P347)

法律规范,在广义上既可指法律文本,又可指法的构成单位或单元。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创制的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广义上,法律规范大致等同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狭义上,法律规范的外延小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是构成后者的基本单位。

六、法律规范和法条(P348)

法条按逻辑结构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上看,法条可分为记叙性条文、宣告性条文、规范性条文三种。前者如我国宪法的序言。中者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后者如一般的法律条文。

1、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

2、一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对应一个法律规范。有时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范,而有时多个法律条文确定一个法律规范。

3、一个法律条文除了包含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一些非规范性因素,如对期间、期日、首都、国歌等技术性事项的确定。

4、法律规范除了可以通过成文法来表现,还可以通过不成文法来表现。

七、法律事实(P349)法律事实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是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存在。法律事实的特征如下:

1、客观性。它客观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法定性。只有那些被赋予法律属性、具有法律功能的事实才能称之为法律事实。

3、形式性。法律事实有其存在形式,如痕迹、遗留物、书面材料、电子信息等。

4、可知性。法律事实虽然会随着时间流逝而碎片化、模糊化,但是随着认识工具和科技的进步,认识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5、相对性(可变性、条件性)。指在一定时期内或条件下没有法律意义、不为法律调整的事实,在另一时期或条件下可能会随着人类的认识的变化而进入法律领域。

6、目的性。是指法律事实虽然是一个不以客观的不以目的或价值为转移的现象,但是对法律事实的认识、分析、判断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和目的性。如对安乐死不同国家的立法态度。

八、法律事实的分类(P362)

1、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

事件依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是指由自然原因引发的事件;相对事件则是指(对引发者来说是行为,但对被牵连的其他主体是事件)的事件。详见P3532、根据法律事实与后果的关联,分为依存性法律事实和排斥性法律事实。

前者,如果不存在该法律事实,就不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后者,如果存在该法律事实,就不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3、根据作用时间长短,分为单次事实和事实状态。前者如房屋买卖,后者如拥有某国国籍。

4、根据法律后果所需的事实数量,分为单一事实和复合事实。

前者指能够独立引起法律后果而无需其他事实相互配合便能发挥作用的事实。后者反之。

九、法律事实与规范的连接方式(P361)

1、涵摄

指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之中的过程。

2、形式推理

依照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则进行推导,发现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作为小前提的事实之间的关系的过程。

3、价值分析

当无法就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形式逻辑推理时,需要求助于价值分析,即辩证推理或实质推理。详见(P59-P61)

4、双向互动

指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穿梭”,从抽象到具体,使抽象的法律规范通过具体的适用环境分析而不断向事实靠拢;再从具体到抽象,通过对具体案件事实的细节和组成部分加以提炼和凝练,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设定的构成要件。

十、法律意识(P367)

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现象的反映、认知、评价以及情感体验等方面的综合。

 法律意识具有结构性(P368)

1、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三个方面构成.法律心理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表面的、直观的、零散的、片面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法律观念是人们在对法律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趋势,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

2、从对法律对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来看,法律意识由法律认知、法律评价、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仰五个方面构成。

 以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为标准,分为积极的法律意识和消极的法律意识。(P372)前者指个体基于对法律权威的认可和信仰,进而去积极遵守法律的意识。

后者个体否认法律权威,排斥法律的规范性,以消极的不作为和积极的违法甚至犯罪来挑战法律的一种法律意识。

十一、法律行为(P373)

法律行为由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

1、社会性

社会性又具体体现在社会交往性、道德性和社会合作性。

2、法律性

一是指法律行为是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行为,二是指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可调控性

法律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受到法律的调整,具有可调整性。

4、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体现行为主体意志的主要载体,在法律行为中,包含主体的某种价值追求,价值认同,是内在意志的外在表现。 法律行为的类型(P377)

1、以法律行为的主体为标准,分为个人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国家法律行为。

2、以法律的效力为标准,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以法律行为主体意思为标准,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4、以法律行为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5、以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或条件为标准,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6、以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7、以法律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

8、以法律行为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十二、法的应然与实然(P392)

1、道德和法律

2、价值与事实

3、规律与法律

十三、实体法与程序法(P397)

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定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以规定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 从程序法存在的价值看,人们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认识主要有程序工具主义、程序 本位主义和程序与实体平行主义。(P398)

1、程序工具主义

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没有可能在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

2、程序本位主义

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有用性。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内在价值,如程序公正。

3、实体和程序平行主义

实体法是抽象、稳定的,社会是具体的、不稳定的,两者之间存在一定距离,程序法在两者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连接实体法与社会生活;实体法和程序法合力保障权利义务的履行,解决纠纷。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P400)

1、两者具有内在一致性(1)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服务于法的根本目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经济、政治、社会,法是治理国家的有效方式。实体法让人们的行为有了准则规范,以维护秩序;程序法保障权利的行使和权力的规范运行。两者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2)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构成法律体系

2、两者相互补充、相对独立

(1)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有力补充。程序法可以通过一系列程序,制约权力,扩张权利,利用实体法不具备的功能实现社会公正。

(2)程序法的运行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程序法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独特的法治功能,以及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

不是每一部实体法都有相应的程序法,同一部程序法可以运用到不同内容的实体法中。

十四、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标准(P403)

正当性是法律程序的独特的评价标准。

1、一般认为,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标准最初有两个:(1)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源于古罗马,在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法学阶梯》中提出,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继续论述。法官必须避免偏见,成为该原则的最基本内容。引起偏见的原因可能是金钱、利益、家族关系、朋友或对手、法官个人对案件的态度等。(2)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

最早追溯到剑桥大学上诉案,确立在处罚他人时,正当的告知、适当的倾听必不可少的原则

2、法律实践中,法律程序正当性标准逐渐演化为基本要求或最低限度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者的独立

(2)告知相关一方有关的事实和权利(3)为相对一方提供有效的听证机会

也有法律人认为,决定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基本因素应包括10个方面: 详见P404

十五、富勒的程序自然法(P407)

富勒将他的程序自然法归为8点内容:

(1)法律的一般性或普遍性

其中包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法律的公布

只有通过公布,法律才能被人遵守;才能由公众加以批评。而且公布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从形式上解决了法律规则颁布的正统性问题。(3)法律的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

(4)法律的明确性(5)法律的不矛盾

(6)法律可为人遵守

法律不应规定人们无法做到的义务,实现不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的稳定性

(8)官员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

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遵守规则。富勒学说的特点在于:把法治归为程序问题,强调法的内在价值,认为法治重要的不是法律规定了什么,而是如何保障“发现法律过程”的公开、明确、和审慎;法律公开后,又应以怎样的方式、采取何种途径和步骤去实施法律以达到法治。

由于注重程序,富勒将自然法的理想和法律的实际效果结合起来,为法治的发展寻找到一座桥梁——程序法治。

十六、法的价值

(P413)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作为社会规范应有的内在属性及其满足主体即人的需要的外在目标。

(一)它包括三个层次:

1、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标准的价值,法律的内在价值即法律的良善性、逻辑性

2、法律所追求的外在的公平正义

3、维护秩序与人权保障

(二)两个组成部分

1、内在价值

指法自身应具有的一般属性,或者说是法应有的形式要件。又被称为法的形式价值。

2、外在价值

指法促进外在目标的价值。

(三)对法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认识  对内在价值的认识

1、法的内在价值是实现外在价值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条件

2、法的内在价值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法之所以为法的重要条件

3、法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一样,都能体现并促进法治文明的发展

如果法的内在价值决定了法是否为法的形式资格,那么法的外在价值就决定了法是否为良法的实质资格。 对外在价值的认识

1、法的外在价值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观、利益和需要。

2、由于特定法律规范所处的地位、法域、层次与要求不同,现代社会的法的外在价值具有多元性。多元的社会主体参与到法律制定中;

3、法的外在价值体系处于流变之中,这种流变促进了现代法的良性发展。

(四)法的价值的功能(P416)

1、传播法治理念

2、指引法学研究

在各部门法中,其主要的价值追求可能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在部门法研究中,把握主要价值追求,同时兼顾其他价值,在把握法的价值的高度上进行部门法的研究。

3、指引法律运行

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都需要依赖法的价值来制定和实施法律。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P424)

1、主体原因

不同阶层、不同时代、不同个性的主体之间可能具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念。

2、文化原因

不同的文化中,人们对不同的社会价值做出不同的选择。

3、转型社会中的价值失调

传统的价值形态有些尚未退出历史舞台,新兴的价值观念进入社会,从而产生价值冲突。

4、法的内外价值的张力

对法的内在价值的实现的严格遵守在个案上可能损及法的外在价值的实现。如严格遵守法的稳定性可能会因社会变迁而导致法律的不公正;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合乎法的权威性价值,但是有可能放过真正有罪的人。

十七、人权的定义和构造(P432)

人权是人的个体及其集合体自由地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资格。

(一)从内涵上

从内涵上讲,人权至少包括五个方面:

1、资格

2、自由

人权意味着人对自身的身体和财产两方面可以按照自由意志进行自由支配。

3、利益

人权的内容就是利益,生命权、财产权、政治权就是对生命、财产、政治利益的具体描述。

4、正当或正义

人权是一种正当的利益主张。

5、主张或要求

人权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对权利提出的一种要求。

(二)从外延上

从外延上,人权包括三个层次

1、广义的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那种无须证明的权利和利益。

2、中义的人权是指人不仅应当而且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加以行使的权益,往往指法定人权。

3、狭义的人权是指人能够正当地享有而且能实际占有和消费的那部分权益。

(三)从系统论的角度,人权结构的内部构造或构成要素如下:

1、人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民族和国家等集体。

2、人权的对象:在此特指人权所指向的相对方,狭义上是政府,广义上包括政府及政府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3、人权的内容:指利益。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包括个体利益、集体利益。

十八、人权的本质属性(P438)

科学合理的人权渊源理论应当包括人权的下述特征:

(一)人权的普遍性和相对性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应当无一例外地为每一个人享有,包括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两个层面。

人权的相对性指人权在具体的存在条件下所显现出的于其他环境下的人权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人权不只是产生于人对权利的普遍性需要,也并非封闭于特定的界域内自发生成的,而是普遍性和相对性相互作用,相互渗透而产生出来的。

(二)人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一方面,人权反映和满足了人实现其自然属性的要求。

另一方面,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权产生于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认为,人权的形成和内容决定于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关系是人权的本质;同时,人权的本质受制于文化的发展。

(三)人权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人权反映人的主体性要求、愿望与理想,是主体利益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被称为是对社会的“主张”。主张的动机就是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愿望,体现人权的主观性;主张的内容就是利益本身,体现人权的客观性,因为其受制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

十九、人权的分类(P443)

1、从地位和价值来看,分为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当代中国主流观点认为,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

2、从作用方式看,分为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社会连带人权。

消极人权指仅凭主体自身的存在和活动即可享有和实现,而无须相对方即义务人积极作为便可实现的人权。如一些政治性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达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积极人权是指不仅需要权利的相对方消极不侵犯,更需要相对方积极作为,履行特定义务付出相应代价方能实现的人权。主要为具有经济内容的人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社会连带人权是全体社会成员分工与合作才能实现的人权。主要指环境权、发展权、和平权等。

3、从存在形式上,分为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

4、从主体的数量上,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后者如国家的生存权、民族的自决权。

5、从人权的属性上看,分为一般主体的人权和特殊主体的人权。前者指全体人类普遍享有的共同的权利;后者指具有不同特性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如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

6、从人权的内容上,可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二十、人权与法律的相互关系(P448)

(一)人权与法律相互结合的历程

1、人权法萌芽时期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开始正式进入法律的领域。可以说,人权是近代法的一个标志,是古代法向近代法演变的最根本的内容和表现。

2、人权法发展时期

19世纪,社会权利开始载入到法律规范中,《魏玛宪法》为开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征在于:

(1)人权法的内容更加全面、系统。

(2)人权法律的层次分明,各种不同效力的人权法开始分化,既有抽象的人权法律原则,也有具体的人权法律规则;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保障。

3、全球化时期 19世纪40-50年代,全球性的人权立法运动大规模开展。国际性的人权保护文件和机构大量涌现,迄今已形成人权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系统。

(二)人权法律化的内在根源

1、取决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强制性和稳定性。将人权上升为人权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性。

2、取决于人权的内在特性。

人权自身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抽象而不明确,二是没有强制的实施机制,具有号召性、鼓动性,但不具有规范性和可救济性。

3、取决于人治向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

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而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法治是人权的重要载体,因此需要人权法律化。

二十一、法律秩序(P471)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方式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它一种建构性的社会秩序,是一定的社会或群体通过专门性的立法活动创制的法律规范,并通过一定的力量和机制予以保障和实现的。

二十二、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P471)

1、法律性

法律秩序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是法律化了的社会秩序。

2、强制性

法律秩序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违背既定法律秩序的行为受到处罚。

3、普遍性

法律秩序的普遍性指法律秩序的参加者、秩序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状态各个方面普遍有序、整体和谐一致。

4、结构性

由法律形成的秩序具有多层次、多类型的复合形态。不同的法律及其功能的发挥,形成不同的具体的社会秩序样式。二

十三、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的原因(P473)

1、秩序是人类生活的基础,追求秩序、对抗无序是法律的基本使命。

2、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没有秩序价值存在,其他价值便无法实现。法律秩序价值和其他价值紧密相连、融为一体。

3、秩序是法律权威、功能、功效得以发挥和实现的首要前提。没有秩序,即便最为优良的法律也无法实现其调控的功能和作用。

4、秩序引导法律的发展。

二十四、效率与法律的关系(P491)

(一)法律对效率的功能

1、法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益

2、法律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经济效率

如为消除负外部性,采取的买卖污染权的方法。

3、法律的可确定性为经济效率提供了动力

如对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可以增强市场活力。

4、法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提高经济效率

如政府完善市场机制和产权制度等可降低交易成本。

5、法律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提高经济效率

如法律确定项目管理法为建筑业的普遍采取的管理组织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效率对法律的价值

1、提高立法的效率

2、提高司法和执法的效率

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要从以下几点着手:(1)坚持司法独立。否则环节太多,降低效率(2)坚持终审制度。

(3)进行其他制度性的改善。如集团诉讼、撤诉制度、证据制度、法官选任标准等。(4)法律必须有比较具体的执行方式、补救措施、惩罚方式等。(5)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

二十五、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P513)

(一)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

1、从法的制定来看,在我国,重大问题一般都有一个从政策到法律的过程,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2、从法的实施来看,党的政策对法的贯彻执行起指导作用。

(二)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

1、从政策的规定来看,政策的出台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的政策要合法、合宪,否则无效。

2、从政策的实施来看,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也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十六、法与道德的关系(P536)

道德在西方法理学的语境主要有三层含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论战即在此三个层次上展开。

第一,道德是外在于法律的一种价值理念。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之间有分歧。第二,道德与法律是并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之间有分歧。第三,道德是指内化于法律制度之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的一种价值标准。三大法学派之间有分歧。详见P536

二十七、作为文化现象的法律(P561)

1、法律文化的观念层面

原始社会,人们没有独立的法律观念,法律与宗教、道德还未分化开来。传统社会,法律观念开始逐渐与宗教、道德分离,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

现代社会,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有了明显的区分,现代法律系统是理性的产物。

2、法律文化的符号层面

3、法律文化的制度层面

日本语文法の讲义

日本語文法の講義(部分) 文・文節文には2種類あります。述語文と、未分化文です。述語文は、述語のある文です。人間は、表したい事柄の内容・性質を考えて、事柄をいくつか......

徐亚祥

徐亚祥(又名:争取),男,汉,1989年5月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东徐村,我是一个比较内向的男士,感谢父母给了我一次生命的机会,我的姑妈给我取名叫“争取”我有一个伙伴叫徐洪祥(又名:祥......

A Psalm of Life 文法分析

A Psalm of Life----Hurry Wadsworth LongfellowHenry Wadsworth Longfellow is noted as the most popular American poet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His poetry and narr......

日本理学专业分析

http://liuxue.weilan.com.cn/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一门科学。分为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它在科学发展和现代生活生产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是学习和研究现代科......

暑期博亚讲义3

2014暑期班博亚初三英语讲义第3讲命题人:黎琴 复习巩固:(默写单词和词组) 新授:一.重要单词:1.chief adj.主要的,首要的2.high-speed adj.高速的3.connectvt.连接4.devotevt.把……......

下载徐亚文法理学讲义分析word格式文档
下载徐亚文法理学讲义分析.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