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在东莞就业手续须知_东莞外国人就业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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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国人在东莞就业手续须知(2009版1)

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因特殊需要被聘派来东莞就业的外国人应纳入劳动管理范畴。各用人单位和来莞就业的外国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合法就业。对未经批准,私自聘用外国人在莞就业的用人单位和非法在莞就业的外国人,市劳动、公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方便各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现将有关程序说明如下:

一、服务对象

在东莞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拟在东莞就业的外国人。

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办理依据

(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2号)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条件

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能聘用外国人。其他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持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四、外国人在东莞就业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2、身体健康;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证书;(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

4、在其本国出示的无犯罪记录;(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或入境后可在就业当地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

5、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6、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五、办理就业

(一)就业申请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第一次办理外国人来莞就业需要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单位资料申请报告表;核准后领取《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在莞就业》(简称《登记手册》);

2、用人单位凭有效的《登记手册》向劳动部门提交就业申请,经核准后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聘用外国人的单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省或市外事局办理通知函电;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就业签证;(注:已入境的外国人按以下第二种情况程序办理);

4、用人单位应在来莞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签证到市劳动部门办事中心换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

(二)申办《登记手册》(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必送材料:

1、填写《单位资料申请报告表》1份(须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

2、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经核准后由劳动部门签发《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就业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三)单位延期(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必送材料:

1、提供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的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

(四)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必送材料:

第一种情况:为未入境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完成两个步骤: 第一步,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没有《登记手册》或过期的提供:①单位资料申请报告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②营业执照、登记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的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份(需在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

3、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护照有效期不小于3个月);

4、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证书(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例如(厨师、教师、医生、财务、司机);

5、有效的健康证明(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

6、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

经批准后持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省或市外事局办理通知函电;持许可证书和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就业签证。

第二步,持“z”就业签证换领就业证,(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2、申请人“z”就业签证入境的有效签注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代表处单位提供委任书;法人、首席代表提供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劳动合同);

4、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

第二种情况(特殊情况), 原入境身份,例如:持“L”旅游、“F”访问签证已入境的外国人申请“Z”就业签证,需完成两个步骤:

第一步,首先,持《外国人就业申请表》2份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改变原入境身份批准意见,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没有《登记手册》或过期的提供:①单位资料申请报告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②营业执照、登记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的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外国人就业申请表2份(需在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

3、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护照有效期不小于3个月);

4、市公安出入境部门所需有关材料。

经批准后,持公安部门加盖批准改变原入境身份(例如:L、F签证改变为Z签证)意见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份到市劳动部门办事中心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第二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加盖批准改变原入境身份(例如:L、F签证改变为Z签证)意见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份;

2、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3、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有效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市级所在地口岸医院办理);

5、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证书(1、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或

2、入境后可在就业当地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例如:厨师、教师、医生、财务、司机);

6、在其本国出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翻译成中文的原件1份(1、须要在其本国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并公证或到我国领事馆认证;或

2、入境后可在就业当地权威部门翻译成中文);

7、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代表处单位提供委任书; 法人、首席代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劳动合同);

8、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

六、就业延期

(一)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许可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二)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必送材料: 第一步,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所需材料:

1、提供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过期的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登记证;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以上①至④项任意一项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附年审情况)到市劳动部门办事中心办理年审后再到市公安部门办理;

2、持《外国人延期申请表》2份(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申请延期居留审批意见);

3、有效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市级所在地口岸医院办理);

4、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附护照主页和有效签证页复印件1份,注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个月)。

第二步,到市劳动部门办事中心办理就业证延期(办结时限:单位有过期人员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没有过期人员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持市公安部门加盖批准延期居留意见的《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1份;

3、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代表处单位提供委任书,法人、首席代表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提供劳动合同);

4、有效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市级所在地口岸医院办理);

5、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换证须提供)。

第三步,办理就业居留及签证延期,所需材料:

1、持《外国人就业证》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市公安部门所需的有关材料。

七、就业证变更

外国人在莞就业必须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如该就业人员在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办理有关手续。

(一)变更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1、原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单位聘用外国人在莞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注销情况表》(需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

3、新聘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4、新聘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1份;

5、新聘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注:新聘用人单位换新办流程申请)。

(二)变更职务,提供以下资料(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就业证原件;

3、用人单位聘用新职务申请报告;

(三)变更个人证件,提供以下资料: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

1、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就业证原件;

八、就业证补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持下列材料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或换证手续。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补发就业证申请表;

3、遗失声明或被损坏的就业证(遗失就业证的则需在《东莞日报》刊登遗失声明;损坏就业证的则携被损的就业证办理换证手续)。

九、外国人就业证的注销及迁移(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一)、外国人就业证注销

1、外国人就业证未到期注销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单位聘用外国人在莞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注销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未到期的需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再到市劳动局办事中心办理;到期不需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加盖意见,直接到市局办理。)。

(二)就业证迁移(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1、用人单位有效的《登记手册》;

2、《单位聘用外国人在莞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注销情况表》(未到期的需到所在地劳动分局办理,再到市劳动局办事中心办理。到期不需到劳动分局,直接到市劳动局办事中心办理。)。

(三)就业证吊销。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由市劳动部门吊销其就业证。

十、有关说明和罚则

(一)申办手续的办结时限。

1、申办有效的《登记手册》的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3、换领《外国人就业证》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4、《就业证延期》按期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过期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5、就业证的变更、缴销办结时限均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过期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6、就业证补发办结时限均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调配费的缴纳:经批准同意就业申请的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须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按粤行费东字050207号许可标准缴纳¥9每人/每月,按申请就业期限一次性缴纳调配费。

(三)申办材料要求。

1、书写工整,据实填报;

2、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复印件要求的内容完整、字迹清楚;

4、用纸规格为A4。

(四)罚则(见“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罚标准”)

(五)本“手续须知”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化将按新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东莞市育兴路101号劳动局办事中心内 邮 编:523106 业务咨询电话:22207221、22680366 网 址:http://ldj.dg.gov.cn http://web.dg.gov.cn/ http://web.dg.gov.cn/ujet/web/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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