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jlve遵义_医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_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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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遵医院发[2008]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增强教师的竞争意识,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文理渗透,实施素质教育。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临床医学(含妇产科学、眼耳鼻咽喉科学、临床心理学、医学美容、急救医学),法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及医学检验等专业为五年制,公共事业管理、药物制剂、药物制剂(药品检验)、生物工程、护理、英语、社会体育及信息与计算科学等专业为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即五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7年,四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6年。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及试读期限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教学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必修课学分,学生还需选学部分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身心素质、公共基础、专业基础、专业课五类。

(二)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限选课一般是加深专业基础或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学生必选。任选课一般是扩大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个人兴趣选课,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学分

第四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学分的计算方法为:

(一)按照教学计划(含理论、实验、见习),每18个学时计1个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每周计0.5个学分。

(三)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为教学总时数/18+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五条 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60分(合格)及其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合格)以下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 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按要求认真组织考试,阅卷,评分,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1-2周内将成绩送教务处。

第七条 严格考试制度,逐步实行课程的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第八条 学生成绩录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有差错,须经有关教师写明情况,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更正。

第九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绩点,良好折算为3.5绩

点,中等折算为2.5绩点,合格折算为1.5绩点,不合格折算为0绩点。

(二)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三)重考和补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绩点记为1。

第六章 选修、重修、免听、免修、重考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有严格先修后读关系的,应按顺序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学生如有如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三)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理论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二条 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体育课不得免修。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校医室证明,体工部主任及院(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或缓考。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按规定收取费用,可参加下一年级的修读,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听课者,可以采取自修方式。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各院(部系)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进入毕业实习前,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科以上(含10科),不能参加毕业实习,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并参加不及格课程重修,考试合格后,准予进入毕业实习。(本条款从2007级本专科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选定的选修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按不合格处理。在校期间,允许选修3门课程,超过3门者,按学分付费选修。末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准参加重考。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违纪者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或考试作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以后未再犯者,可参加毕业前举行的该课程重考。

第十七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某些课程。免听条件为上一学期平均绩点达3.0以上(含3.0)的学生,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部系提出免听申请,经部系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和期末考试。学生免听课程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因试读编入下一年级者,曾经修习的课程,绩点为2.5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但一学期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因休学、停学、转学等学籍变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要求缓考时(因事一般不得缓考),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申请无效)。部系审核签字后,报考试中心备案,方可缓考。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年级下学期开学时举行的重考,并于考试前一周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考试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不办理手续者,不准进入考场。申请未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及该生不合格门数。

第二十条 重考: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可以付

费重(补)考,同一课程可允许重考一次,毕业前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已合格并取得学分者,不能参加重考。

学生不得越过期末考试而直接申请参加重考。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重考。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读、退学:

(一)学生在一学年中,所选课程(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不计任选课程)经考核,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校给予试读处理。

(二)从入学开始至毕业实习前,学生在每学年结束后,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0科以上(含10科),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本条款自2007级本专科开始执行)

(三)试读的学生原则上只能随下一年级试读,试读一年后,仍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则给予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间隔试读最多不超过两次。

(五)试读的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则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一)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遵义医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1.毕业时尚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合格或公共体育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其不合格课程在8学分以内),发放结业证书。

2.凡未取得规定结业总学分者,但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上者(含五分之一),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离校当年9月向学校申请可以补考一次,补作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合格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学校不再受理。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学分制实施规定(试行)》废止。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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