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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教党发[2011]32号签发:买买提.尼牙孜 关于印发《库车县教育系统党总支、支部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县直中小学,各乡(镇)场教育办、中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党组织:
现将《库车县教育系统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库车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1年8月 8 日
————————————————————————————— 抄报:地区教育局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文远
政府副县长努尔阿力木·买买提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组织部机关工委内发:局领导及相关科室
————————————————————————————— 拟:牛旭红
审:张德鹏教育局党政办印制份数:100 1
库车县教育系统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教育系统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学校党组织班子整体功能和领导核心作用,推进教育系统党组织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和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库车县行政事业单位党组及各级党组织议事规则》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的决议精神,推动创先争优取得实效,大力推进基层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组织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监督和落实议事行为。坚持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化学校党组织的集体领导,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推进依法依章办事进程。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凡涉及以下问题,必须由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有关政府部门决定、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执行方案以及重大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检查、考核等事项;
(二)本系统、本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安全、稳定、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和重要问题的处置预案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班子成员的分工及领导人事任免、调动、调整和奖惩等事项;
(四)教职工相互调动、调整及校内工作调整,外出培训、考察学习、进修和奖惩等事项;
(五)教职员工评职晋职、评先评优、考核定等、退休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问题等事项;
(六)对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
(七)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等事项;
(八)党员发展、管理、教育等工作事宜:发展对象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
(九)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等事项;
(十)财务预、决算、重大的经费开支及学校建设规划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引进;
(十一)学校建设项目、各种设施的采购、勤工俭学基地及出租房屋的管理使用及承包等事项
(十二)重要群众来信来访处理;
(十三)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与答复;
(十四)研究审定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备案的,要以党组织的名义层层进行向上级部门请示和汇报;
(十五)审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事关重大的事项处理后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问题;
(十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方法
第四条凡属议事范围的事项都要经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不能以行政会议代替,对应由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织要本着多支持、不包办的原则,积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条党组织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对教育系统党委任命的党组织负责人,学校行政负责人要支持并参与党组织工作。各乡镇教育党总支,县城学校党支部委员不健全或委员已作调整的,须报教育系统党委,教育系统党委按照《党章》规定,指导健全党总(支)部委员会;各乡镇教育党总支要对辖区学校、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不健全或委员已作调整的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进行指导健全党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成员因不能出席党组织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讨论干部聘用、调动、调整、奖惩的意见、建议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党组织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除研究党内事务外,一般应邀请非党组织成员、行政领导列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党组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充分酝酿,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应在党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商,充分沟通后,党组织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议。党组织各委员遇有必须提交党组织集体研究的事项,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书记提出建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会议进行研究,党组织不得临时变动会议。
(二)调查研究,充分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做好充分准备,由提出人或有关科室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若干个方案(建议);没有提交相应材料或准备不充分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前通知,达成共识。除临时召集外,党组织会议通知(含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方法联系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同时,对涉及的相关议题,党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协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四)集体讨论,各抒己见。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有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织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会议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要明确意见;主要负责人一般须听取其他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形成决议。由召集人视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充分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与会成员对会议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要明确意见。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表决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文字材料。
会议表决应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进行。重大事项提倡实行票决制;在接受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期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必须实行票决制。
推荐干部人选和提出干部奖惩的意见,应逐人进行讨论和表决。同时,对议题中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或事,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的参会人员不参加表决。
表决时,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算在内。
(六)规范记录,留档备查。党组织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主持人审核。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者、缺席者(缺席原因)、列席者、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和会议议题、与会者的发言讨论、表决情况、最后决议以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等。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保存。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一般不行文;确需行文的,应按照县委有关行文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行文;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党建办负责进行。
第九条决定、决议的贯彻实行责任追究制,党组织书记抓总,督促和指导,各成员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落实,并适时在党组织会议上进行汇报或通报。实施过程中需对决定、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组织会议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变更;
第十条经党组织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党组织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党组织的决定。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有关保密的内容;对跑风漏气者,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监督处理
第十二条党组织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党组织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作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对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纪委、教育系统党建办负责对教育系统党组织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党组织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的,应立即纠正。未自行纠正的,要责令其重新议事、决策,并对该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党组织成员不贯彻执行集体议事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3)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只适用于库车县教育系统的党组织;
第十四条本规则如有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共库车县教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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