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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http://www.daodoc.com/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暴力程度: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2)胁迫方法。
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胁迫内容:一般要求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第一,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成立抢劫罪。
第二,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的财物拿走的,成立抢劫罪。
特别提示:
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http://www.daodoc.com/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
(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
(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
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二)责任要件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三)法律拟制抢劫的情形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法律敎育 网 第289条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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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3.既遂与未遂。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
既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4.罪数问题。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达到抢劫罪手段行为的程度),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数罪并罚。
(2)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之前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http://www.daodoc.com/(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抢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在验证密码之后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对象是信用卡本身)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如果事后利用信用卡在ATM机或者在银行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五)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是家庭住所。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非法,即进入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事后抢劫)。
(3)“入户抢劫”: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但在户内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
(6)共犯情形:在户外为入户抢劫者望风的,或教唆他人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与运营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http://www.daodoc.com/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
(2)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运钞车里面装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抢劫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否则,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2)数额巨大: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责任形式: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2)因果关系: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的任何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致人重伤、死亡。
(3)行为对象: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4)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没有军人或警察身份而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的,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
7.“持枪抢劫”。
(1)“枪”: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2)“持枪”: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
http://www.daodoc.com/(3)“持枪抢劫”:要求行为人必须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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