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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1、35、37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及附图,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和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5、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区(县)行政区划或者建设单位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规划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
(2)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3)确定需要同期实施的其他用地范围和面积;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
2、《北京市城乡划条例》第35、37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7个工作日(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作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
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010-83978127
八、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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