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_北京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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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关于贯彻《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县党委书记、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属高校及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直属单位所属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区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

第三条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党

委(党组)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未设立干部监督机构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党委(党组)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对因到龄退休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的检查,安排在到龄前一个月内进行;对因平级交流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安排。

市委有关工(部)委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归口管理单位的检查工作。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检查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八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二)将检查工作的安排、要求,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离任检查预告;

(四)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六条所列情况;

(五)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近两年内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如近半年内开展过“一报告两评议”,对已经评议过的新任用干部可不再进行评议;

(六)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七)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八)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检查材料,向下达检查任务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十)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区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区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九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党委(党组)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区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党政机关及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组(党委、工委)领导班子成员;

(二)所在单位全体中层领导干部;

(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干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党委(党组)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

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

主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检查中发现即将离任的党委(党组)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检查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

部,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

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表(样表)

2.党委(党组)近期新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3.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违纪违法受处理情况表(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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