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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6.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三、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四、《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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